|
温州市纪委监委:
本人系苍南县望里镇罗厝村114号村民罗中赤的女儿,名叫罗小林(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9404272023)。本人父亲罗中赤系苍南县望里镇罗厝村114号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该房屋为二层砖混结构的自建房,土地为宅基地,土地使用面积49.26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2.92平方米。我们一家居住其中几十年,2022年取得浙(2022)苍南县不动产权第0023717号《不动产权证书》。
2024年5月21日上午,在无任何事先通知也未经我们一家许可的情况下,望里镇人民政府突然安排工人来强制拆除我家房屋。拆除时本人不在家,工人不顾我父亲的阻止,很快拆除了我家与隔壁罗厝村113号房屋相邻的墙体。我父亲一个没文化的农村老人只能干着急,我母亲在强拆过程中受到惊吓发病。最终,在我接到父亲通知赶回家强烈抗议下,望里镇人民政府安排的工人才停止了强拆行为,但也为时已晚,好好的房子只剩下三面墙,一面已被拆除。
在尚未对2024年5月21日强拆行为给我们家一个说法的情况下,5月25日,望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林昭煌、罗厝村支部书记罗宏杰等人又带队试图强拆我家房屋剩余部分建筑。当时我和父亲罗中赤、伯父罗中榜三人均试图阻止,却被镇里安排的工作人员强制按住,双手扭在身后拖离现场。我们一家为保护这唯一住房激烈反抗,最终以身体受伤为代价阻止了镇和村继续实施强拆行为。因害怕导致的精神压力以及被暴力限制人身自由过程中受到的头外伤,当天我父亲就开始发烧,我本人也浑身疼痛但好歹年轻,经医院检查只是软组织损伤。最可怜的是我残疾的母亲,被再次刺激病情加重,连夜送往了精神院。
为了维护我家人合法权益,我多次历尽艰辛向县、市、省信访部门控告,同时举债请外省律师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立案,于202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后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2025年1月26日苍南县作出行政判决书{(2024)浙0327行初84号,判决确认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我父亲罗中赤坐落于苍南县望里镇罗厝村114号房屋一面墙体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向我父亲罗中赤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7053.46元。
强拆,不仅是对个人财产的公然侵犯,更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最严重践踏。望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林昭煌、罗厝村支部书记罗宏杰无视法律的尊严,强拆我家合法的房屋,这跟旧社会的土匪有啥不一样?国家反复强调,不许在征地的时候,没安置好、赔偿没到位就强拆、就逼迁,还要严肃处理造成坏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综上,为了维护国家党纪国法尊严,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恳请纪委监委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不推诿、不包庇深入调查,严格追究望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林昭煌、罗厝村支部书记罗宏杰党纪政纪责任。
附件: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浙0327行初84号
控告人:罗小林
联系18658787811
2025年3月9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