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公(桥)行罚决字[2025]00349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周某某执法部门: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2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周某某于永嘉县瓯北街道吸食笑气,因周某某系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周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周某某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永嘉县拘留所执行。
徐某某非法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公(桥)行罚决字[2025100353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徐某某执法部门: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2-28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2月,徐某某在永嘉县枫林镇吸食笑气(一氧化二氨)的违法行为。因徐某某强系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徐某某的行为属情节较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永嘉县拘留所执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