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城区区长、主管副区长、温州市五马街道办事处、鹿城区盈余安置房源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鹿城区城乡改造和编研中心、温州市江滨路鹿城段工程建设指挥部、温州市城南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2024年,本人母亲位于市区某号门牌的房屋被征收,本人也经历了从征收到安置的全过程,感受颇深。本次征收仅涉及几户住户且只有我母亲一户是私房,原本以为事情会很简单,但过程出乎意料。希望有关部门能重视民生实情,不搞套路,不折腾群众,让利于民,将权力真正落实到为人民服务中去, 一、“拆征规划”“仓促上阵” 2023年本人计划对母亲的房屋进行装修,但又不确定该房是否会被拆征,为避免浪费,2023年4月30日,通过“民呼我为”信访窗口询问该门牌号是否有列入拆征计划。2023年5月4日信访部门答复:“情况复杂,建议前往现场办进行详细咨询”。本人也到了现场办公室,被明确告知没有拆征计划。2023年6月份,本人对该房进行装修,8月底竣工。2023年12月就接到拆征通知(通知的部门就是现场答复没有拆征的部门)。装修投入的财力、物力、人力如竹篮打水(虽然有一定的装修补偿,但金额远远低于装修投入的费用,换言之,即使这次没有装修,装修补偿照样也是这么多金额)。当下政府部门都在勒紧裤带过日子,但相关部门特别喜欢松开别人的裤带,你们的信口开河让老人短时间内损失重大。可能平时浪费纳税人的钱已经“习以为常”,如今用公权力去浪费百姓的私房钱当然“不足为奇”。 一问区长和各个部门:拆征对政府部门而言只是普通的小事,但对百姓而言是改变生活的大事。规划是不是应该有周全的考虑?是不是该摒弃固有的“心血来潮”“出尔反尔”“朝令夕改”“朝三暮四”的作风! 二、“安置权益”“大打折扣”。 2023年12月,拆征部门第一次召集会议,给拆征户拟做了一个详细的预算,大家知道了自己的安置权益有多少,2024年年初第二次召集会议就告知大家“房价有跌”,安置权益大幅缩水(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策略,属于心理战术,起到情绪价值的调节作用,刚开始出高价让你有期盼,再告知市场低迷让你有危机,百姓会犹豫房价是不是会更低,促使尽早签协议)。百姓也不傻,百姓也不贪,房价有涨有跌是市场行情,原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不正常的是卖给百姓的统筹安置房价格似乎不受市场影响,其定价远超市场正常的成交价格。 二问区长和各个部门:涉及拆征的众多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出现疑问需要解答的时候大家都推脱不清楚,要问另一个部门。这样的拆征制度运行如何来保证公平公正的拆迁权益?相关部门权力是“相互制约”还是“恶意串通”? 三、“拆征程序”“违规违法”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均有规定:征收补偿方案要公布并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先安置,再搬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等等,这些规则的预设就是对公权力的制约,对被征收人权益的维护,可惜在鹿城区都是一纸空文,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拆征部门的做法是先搬迁后签协议,再行安置,甚至拆迁户要先签字,拆征部门后盖章,不是现场拿回协议书,而是放置一段时间去领取。有关部门还是把方便、清爽留给自己,把麻烦、责任推给百姓,这就是变相的腐败。程序倒置会带来很多的问题:安置权益计算错误(签好的协议,因权益计算错误又重新签);发票开具错误(拿到的发票,要作废重新开);凭调拨单拿还不出钥匙(当时在我的严厉斥责下,拆征部门到现场翘了门锁更换新锁才有钥匙);选房规则不清晰,原本是每月一次,10号开始选房,2025年1月份和2月份在没有通知的前提下直接剥夺了拆征户选房的权利,据说3月份有没有选还不一定(1月2月选房的时间节点并不是假期,即使是,也是顺延,而不是停止),今天告知目前暂无常态化统筹安置房。“法治社会”的前提是“政府法治”,现在制定规则的部门首先破坏规则。先搬迁后安置最大的恶果马上显现出来了,被拆迁户为了拿到房还得求着他们办事,拆征部“高高在上”的姿态“浮出水面”。 三问区长和各个部门:上述现象和问题看似“工作小事”和“正常失误”,实则不然,这就是“法律缺失”“监管缺失”“诚信缺失”的必然表象。这样的拆征到底是“自愿选择”“平等交易”还是“权力指向”“强买强卖”? 四、“统筹价格”“雾里看花” 曾经在网站上看到一则新闻《鹿城统筹房源让拆迁安置告别“人等房”》,里面刊登了鹿城区城中村改造建设中心党组成员告诉记者的话,当时我很感慨遇到了为群众利益鞠躬尽瘁的领导。当自己看到房源的时候才“恍然大悟”,这些都是有关部门“精心挑选”的“无人问津”的房产(地段、周边环境、楼层、套型、朝向等),期期都如此,到现在为止我们还在真实演绎“人等房”。有关部门能把“微小权力”发挥到“淋漓尽致”,这种精神是值得敬佩,也令人厌恶。我到很多中介了解这些安置房的市场价格行情,房价通常是鹿城区常态化统筹安置房源清单上价格的7折或8折,如果楼层、朝向更差一点的,出售价格会更低。刚开始我不相信价格会相差这么大(有关鹿城统筹安置房的报道网上也是“铺天盖地”,甚至报道价格比市场价还低),肯定是中介想赚差价而“胡言乱语”。后来我遇到一市民通过市场价购买了跟我母亲安置房同一单元,同一楼层,同样朝向的房子(套型会更优一点),购买价格包括所有税费,刚好是清单价格的7折左右,跟中介说的市场正常价格基本吻合。 四问区长和各个部门:统筹安置房的价格在完全背离市场正常价格的前提下是如何被高价评估出来的?评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提供房源的部门曾经在政务热线答复,要么“含糊其辞”,要么“答非所问”,仿佛只有“故弄玄虚”方显办事技能,当然只有把拆征户搞得“一头雾水”,有关部门才能“如鱼得水”。 五、“增值税费”“增减通吃” 本人母亲是拿到房产发票以后才知道统筹价格实际上是包含了5%的增值税(提供房源的部门告知是房屋的本身价值,不包含增值税),税费到底是卖方交还是买方出?从法理上理解“增值税”应该是卖方缴纳,因为卖方有钱赚,产生了增值。当然卖方也会把税费通过提高房价转嫁到买方身上,这种做法也无可厚非。问题是如果需要买方缴纳增值税费,要在常态化统筹安置房源清单上清晰列明房产面积、单价、总价、增值税金额和总价款,在买卖合同中要注明增值税由买方承担,而不能仅以一个统筹价格蒙混过关,掩盖背后的真相。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交税也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拆征部门举了一个例子,就是到房开公司买房,增值税费最后照样由买房人出,此话不假但不能“断章取义”,去房开买房或者市场上二手房交易,房价是否包含增值税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共识而确定的。选购政府统筹安置房则不一样,面对的是格式合同、格式条款、格式金额、格式程序,其售价远超市场正常价格底线前提下,没有任何告知,没有任何协商就把增值税费转嫁给百姓,我个人认为不合常理。中介曾告知,给拆征户的安置房价格是统筹房源清单上价格的折扣价,但本人母亲的安置价格是清单价格的原价(这个还未经相关部门证实,因目前只有我这一户拆征户,也无法向其他人证实)。这让我想起若干年前一位鹿城基层干部对群众说过的发自内心的肺腑之言“你就是砧板上的肉,我想怎么剁就怎么剁”。 五问区长和各个部门:鹿城的拆迁真的是平等自愿的吗?这种看似平等的拆迁其本质是“变相强制”“隐性剥削”,因为拆征户先腾空,权益只有几张纸和一串数字,除了与拆征部门进行不等价交换之外就是一张废纸,“不买”只能“露宿街头”,“买了”亏得“只剩裤头”。 我个人认为房屋拆征不管对城市发展还是百姓生活而言,应该是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好事,但百姓相对弱势,需要政府要加强对拆征部门的监管和审计,做到政策一致、合情合理,一视同仁、童叟无欺、清澈透明,兜里不藏,嘴里不噎,葫芦里没药可卖,在阳光下运行,才能让百姓心甘情愿让渡自己的产权去支持政府的工作,否则有关部门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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