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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知道一个政府服务性采购为什么变成了国企采购?
其次,我觉得有必要提醒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好好学习相关法规。
现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给予某供应商的质疑《回复函》(见图)展开问询。
质疑事项1:
针对该项目为什么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中标公示的情况提出质疑。
回复: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确认中标供应商期间,收到多名投标人的电话及书面异议申请,采购人经研究后决定暂停确定中标供应商。
问询:在没有公示中标结果的情况下,“多名投标人”如何质疑?为什么质疑?难道有人泄密?即使泄密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才能质疑。法规规定,只能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和投诉,不能对评审过程进行质疑。没有公示中标结果直接对评审过程进行质疑,依据在哪里?难道“多名投标人”参加了评审?
质疑事项2:
针对该项目2025年2月17日发布的废标公告情况提出质疑。
回复:
采购人根据投标人的异议申请,调查后于2025年2月1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瑞安市城区环卫保洁及绿化养护一体化项目》客观评分因素进行复评。根据评标委员会复评意见以及采购文件第15页第8款第(2)点"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重新采购的情形的规定",采购人将重新组织采购。
问询:
“投标人的异议申请”上面已经讲了涉嫌违法违规这里不再重述。这里请问,异议申请内容是什么?回复说收到异议申请调查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评,复评结果是废标。为什么同一批专家对同一份招标文件会评出两个结果?如果招标文件评分因素真有异议,专家们应当在评审过程中提出并中止评审,由代理人现场释疑招标文件评分因素的异议条款,若合理合法合规则继续评审,反之则应终止评审待修改相关条款后重新评审。而我看到的是本次评审已经合法合规地评审结束并推荐了预中标人。
质疑事项3:
针对该项目发布的废标理由:评标委员会认为采购文件部分条款存在歧义的内容提出质疑。
回复:
原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后,认为采购文件部分条款存在歧义,建议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
问询:
采购文件部分条款存在歧义是不是指“图3”?
首先,招标文件先有征求意见稿,再正式发布。发布后供应商还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事实是没有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从投标人在中标结果未公示就对具体条款提出异议来看,他们是完全理解这个条款的含义,也知道这个条款已具体量化和细化,只是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料不够加分条件没有给分而已。你不能说没有给意向中标人加分就说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有歧义,如果这样何谈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评分因素有异议,应当在开标前的有效期内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代理机构给予回复,不满意可以投诉。
质疑事项4:
针对该项目乐采云开标系统已经有评审结论,采购文件有歧义未当场中止,而是评标有结果了又说明采购文件有问题的情况提出质疑。
回复4:
采购人根据多名投标人的电话及书面异议申请,研究后于2025年2月1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瑞安市城区环卫保洁及绿化养护一体化项目》客观评分因素进行复评。原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认为采购文件部分条款存在歧义。
到这里我已经无话可说了。无论是“多名投标人”提出异议的程序和时间,还是所谓的歧义,都让人无话可说了。政府采购变国企采购想干什么都懂的,只是你得尊重别人给个“捡漏”的机会吧,来日方长嘛,对吧。看把你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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