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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常巡查,本机关于2025年1月22日对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5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在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石坟路38号巡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安装和使用1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已构成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的现场情况记录;2.《现场照片证据》四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情况和当事人身份信息;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承认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违法事实和情节;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证据的处置情况;5、行政处罚信息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此次为同类型行为首次违规。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应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另已查明当事人此前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事后主动配合拆除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消除违法行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符合该情形符合《温州市文化广电 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广电类第76序号之规定:首次违规情节较轻的,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文综罚告字〔2025〕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目前本行政机关未从任何途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
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没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一套。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文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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