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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2024)浙0382破47号之二
2024年9月29日,本院根据xx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乐清市旭进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查明:乐清市旭进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现乐清市旭进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5 年1月6日裁定宣告乐清市旭进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乐清市旭进成套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终结破产程序
终结破产程序是指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当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或者确定无财产可供分配时,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终结破产程序是破产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标志着破产程序的正式结束。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发现有可供分配的财产等,债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恢复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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