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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至3万元!查处41起!瑞安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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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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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安全生产无小事

须臾片刻不可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工地安全生产的“守门员”

年关临近

执法人员在近期的检查中发现

部分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有懈怠思想

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要求

致使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存在较大隐患

微信图片_20250121082851.jpg

为了给建筑施工企业敲响“警钟”,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了2024年立案查处数量,为安全生产拧上法治“阀门”,明确违法违规必担责。据悉,该局去年依法查处了41起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

该局执法人员还介绍了3起典型案例。经调查核实,2024年4月,马屿镇某安置项目内安全员张某某未尽管理职责,放任项目工地内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等大功率电器;2024年8月,塘下镇某项目地块内,安全员徐某某未落实安全教育职责,现场存在施工人员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2024年9月,安阳街道某建筑施工项目内,安全员丁某某未履行文明施工要求,在窗台等竖向洞口未增设临时防护。

据了解,上述行为均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的要求,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了1至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关乎人员生命安全、企业稳定发展以及社会和谐。执法人员介绍,安全生产的防护设备、高空作业、施工流程等均有明确的规范指导,安全无小事,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让潜在风险变成事故,严格遵守安全规则,才能最大程度避免事故发生。建筑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增强责任意识,引以为戒,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法律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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