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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乐清市xxx火锅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乐市监处罚[2025】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乐清市xxx火锅店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余某某
执法部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1-02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整改到位,故不再责令改正,处罚如下:1、处罚款15000元;2、没收蘸料21包、川崎火锅蘸料海鲜味3包、川崎火锅蘸料麻辣味1包。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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