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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曾克庆案发前,无论是以“深圳华平”代表身份,还是“南金交”总裁身份,承诺兜底温都金服代销“南金交”的5.05亿理财产品,为什么最终没能实施?这里面固然有“y市长因素”,但最主要的因素应该是利益冲突。
我们不排除当时曾克庆是站在平台存续的基础上做出的兜底承诺,但也不排除是一种绑架。如果平台存续就能够实施的话,2018-2020年6月平台是存续的,为什么损失更大了呢?
从“十大战略引资”的实施和终止,发现一个问题。原本“唐拉雅秀纪要”是将深圳华平代持的10%股权转让给国安之星,最终深圳华平只转让了2.5%,另外由温报传媒转让2.5%,再增发2.5%。稀释了温报传媒和南金交股权,国安之星也只持股7.5%。
为什么10%只转2.5%,又增发稀释了股权价值?从不直接转让深圳华平代持的10%,能够分析出为什么理财没能兜底。 “十大战略引资”引入的都是上市公司,搭车上市既能“甩锅”,又能一步登天——股权上了市,融资兑付出借人。于是10%中有人不乐意了,这可是原始股。经协商后,以7.5%方案替代了10%方案。其实十大战略引入对象根本不在乎股权多少,也没准备带温都金服上市,他们只想利用温都金服平台骗钱。
到这个地步,还有人利欲熏心想通过温都金服原始股上市发财,甚至不惜牺牲温报集团的利益。因此我们有理由怀疑,曾克庆提出的“理财兜底”计划,就是要挟、绑架这部分既得利益者——我敢兜底,你们敢吗?曾克庆知道,这些人死到临头股权都贪,吃进去绝不愿意退!需要说明的是,理财计划、p2p都是非法的,南金交无权备案理材产品,温都金服也无权经营p2P业务。十大战略引资占股7.5%的方案,涉及温报传媒股份从47%变成44.5%的国资流失责任,这进一步证明让深圳华平代持成为大股东的设计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
关于南金交C端理财产品被列入温都金服非法集资案,我们认为温都金服只是归集资金人,并非非法集资主体。虽然南金交其它定融产品温都金服也是资金归集人,但温都金服明知金交所不得跨区域展业,不得向个人售销产品,仍引入南金交跨区域展业,主动拆分南金交定融产品和变相向个人销售产品,造成巨大损失无法收回,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至于为什么不追究南金交跨区域展业责任?只能说跨区域展业与非法集资不是等号,南金交依法依规备案定融产品不构成非法集资,但跨区域展业导致非法集资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这里先不讨论。
南金交C端理财产品责任主体应该是发行人或南金交。 南金交有没有权限备案理财产品?有没有权利作为理财产品的管理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
发布理财产品需要行政许可,目前只有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可以发布理财产品,私募发行理财产品需要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一般情况下,金交所本身没有权利直接发布面向公众的理财产品,也无权备案理财产品。
另外,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要求督促辖区内金交所依法合规经营、严守业务边界,稳妥压缩金交所数量,严格落实金交所不得向个人销售产品、不得跨区域展业的底线要求”。显然,南金交不仅跨区域展业,还跨了业务边界。
发行人不具备发行理财产品的资格,南金交也无备案理财产品的权限。那么,无论是虚假材料备了案,还是跨了业务边界,C端理财造成3.5亿元的损失责任应为南金交。理财产品发行人是谁?是否合法合规?投资人并不知情,知情者只有南金交,而南金交作为部分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已不是中介性质,应承担发行、审核、管理的主要责任。
出借人需要权衡两点:一、是否可以绕过温都金服案向南金交进行民事诉讼?二、追究南金交违规备案理财产品并作为管理人,在温都金服平台变相向不特定对象销售产品,构成非法集资共犯责任,请求鹿城经侦对南金交及法人代表追究刑事责任。总而言之,南金交不可能没有责任。
那么案前兜底不成的责任在谁,案后总该有人承担——该案原有的证据指向中,温报集团及集团负责人所发挥的主导性、策划性作用清晰可见,其一系列行为与温都金服的非法集资活动紧密相连且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按照正常的法律逻辑与证据链判断,理应着重追究温报集团在其中的犯罪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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