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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一新开的餐厅被查!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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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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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6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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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1日,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由陈某某负责经营的平阳县某某餐厅(个体工商户)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该场所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且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由陈某某负责经营的平阳县某某餐厅(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你(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由陈某某负责经营的平阳县某某餐厅(个体工商户)停产停业,并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阳昆阳支行各网点或通过支付宝扫描处罚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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