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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
燃气安全无小事,时刻防范于未然。燃气作为重要能源,其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发现山福镇某公司存在于未经核准的场地擅自存放已充装气瓶的情况,此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对此,执法人员立即采取行动,依法对该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迅速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其到中队接受进一步的普法教育。
图为山福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勘查取证
会议室内,执法人员向该公司负责人系统解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剖析非法存气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安全制度,确保气瓶存放、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此次普法教育让该公司负责人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其表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保持高度警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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