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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第五届温州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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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第五届温州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王 军
常务副主任:薛光伟
副 主 任:刘贤平、王宗正、杨康乐
委 员:马 光、王则左、刘少云、李建江、李星涛、宋连斌、陈秋晨、钱长星、徐 亮、黄 齐(按姓氏笔划为序)
秘 书 长:陈秋晨(兼)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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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温州仲裁委员会简介
温州仲裁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由温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组建,并经浙江省司法厅登记于1997年4月设立的温州地区唯一的民商事仲裁机构。
自成立以来,温州仲裁委员会一直遵循独立高效的仲裁原则,以仲裁方式公正公平及时地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温州仲裁委员会现有仲裁员414人,由法律、经济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资深律师、退休法官等人士担任,其专业涉及法学、经济贸易、建设工程、金融等方面,突显了“专家仲裁”的特点。
仲裁的特点与优势
一、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平等主体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共同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将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由双方选定或者仲裁机构指定独立、公正的仲裁员对该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终局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在汉语中,“仲”是居中的意思;“裁”就是衡量、裁判的意思。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仲裁”就是“争议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议事项作出决定”。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法,中国古代就有,但作为一项制度,却是近代以来的事情。“仲裁”一词来自于日语,是清末民国初年传入我国,当时叫“公断”,后来改为“仲裁”并沿用至今。
二、仲裁的优势
(一)自愿性
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与优势。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一项纠纷产生后,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给谁仲裁、仲裁庭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和实体法,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双方协商确定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二)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办理不仅快速、便捷,而且案件经仲裁处理后,当事人无需再经其他程序即可以终局性维护自身权益。而法院案件往往要经历一审、二审,甚至有的还要再审,周期长;而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例如人民调解,调解一旦不成,还要经过诉讼方式重新处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三)经济性
仲裁时间快、费用低,双方又自愿、又保密,一般情况下都是心平气和的解决纠纷,很少见到激烈对抗,对当事人之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四)灵活性
仲裁不实行地域和级别管辖,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在哪里仲裁都可以。仲裁的程序也很简单,当事人还可以自定程序,文书和各种手续很简便,十分方面当事人。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也不必必须是本国律师。这些方面法院诉讼就十分繁琐,有时候差一个程序就需要一切重来,占用当事人很多精力、物力和财力。
(五)专业性
仲裁的对象是民商事纠纷,常涉及复杂的法律、经济贸易和技术性问题。仲裁机构有自己固定的仲裁员队伍,他们大多由各行业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因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六)保密性
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外界不知道正在仲裁的事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贸易活动和个人隐私都不会因为仲裁而泄露,仲裁结束了,双方当事人还可以继续做生意,继续做朋友。
(七)效力性
仲裁的裁决书、调解书均具有法律强制保证实施的效力,与其他诉讼替代方式相比效力性更强。
(八)国际执行力
仲裁是国际通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根据《纽约公约》,我国仲裁案件在世界上160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普遍接受和执行,仲裁的国际承认性及执行保障更强,便于当事人境外兑现权利。
(九)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也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干预少就会增强公正性,而且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法院判决的效力时一样的,法院必须执行仲裁裁决。
(十)规范性
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办理案件,且有自己独立的仲裁规则及相关配套的工作规则,程序规定缜密,规范性更强。
(十一)仲裁队伍素质更强
仲裁机构有自己固定的仲裁员队伍,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的准入条件严格,学历层次更高,社会阅历和实践经验更为丰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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