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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瓯海一电子商务公司因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权利,被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据介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针对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权利的典型案例。
“我们现场检查这家电子商务公司时,发现有已经订立的以及空白的转转蓝海小店平台产品售卖咨询服务合同若干份,其中合同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标示‘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字样。”娄桥(菜篮子)市场监管所陈昭东介绍道。经查,当事人在直播间开展课程销售过程中,均使用上述格式合同,且该条款无法修改。截至目前,上述格式合同已订立223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指出: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该公司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权利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条例》第五十条相关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特别是格式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内容,警惕限制自身权利的情况,如遇不确定情况可积极寻求专业人士帮助。如遇相关合同纠纷,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积极提供相关线索,共同营造合规合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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