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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州星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31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温州星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荣誉墙上放置4个“某某电视台 优秀节目奖”奖杯,在其场所内墙壁上展示学员形象和曾获荣誉的展示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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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当事人温州星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11月18日,主要从事影视节目制作,节目拍摄对象主要为青少年,2022年11月25日,当事人与某某广播电视传媒集团达成合作,其录制节目在该电视台频道进行播放。当事人通过随机采访的方式寻找节目演员,经过试镜后与有意向的消费者签订《小演员合作协议》,约定安排合作协议上的小演员参演节目,当事人提供拍摄服务,消费者向当事人支付参演费用。同时,当事人会向合作协议上的小演员发放聘书。
经某某新闻传媒中心协查确认,其单位未向当事人颁发过“某某电视台 优秀节目奖”奖项,也未授权当事人可以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招生。当事人承认荣誉墙展示的4个“某某电视台 优秀节目奖”奖杯系自行制作,实际未获得过该奖项。
同时,当事人承认其经营场所内墙壁上展示学员形象(包括曾获荣誉)非其公司的学员。上述奖杯和展示的学员形象于2022年12月份起在公司经营场所内进行展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拍摄服务、曾获荣誉进行虚假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以罚款450000元,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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