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按】这几年,桥下镇赌博之风盛行,个别人沉溺其中无法自拔,轻则负债累累,重则妻离子散。实在不该!下面这则就发生在桥下镇的刑事判决书,或许能让人清楚的知道赌博为何会“十赌九输”: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浙0324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某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永嘉县。曾因赌博,于2010年10月19日被永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赌博,于2012年3月1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3年5月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5年6月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23年5月1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刑诉(2024)4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福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4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闵某、闵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麻将机中安装作弊器并利用作弊器多次与潘某、邵某某、章某等多人打麻将,以此骗取人民币43750元(含未收到的1万元人民币),并将其中人民币17500元分给闵某、闵某等人。
2024年4月24日,民警在永嘉县桥下镇小京岙村沿溪路28号抓获被告人朱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潘某、林某某、邵某某、董某某的陈述,同案人员闵某、闵某的供述,证人陈某的证言,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话单、微信账单、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手机电子勘察数据、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4年8月7日起至2025年9月4日。)
二、追缴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6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晓林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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