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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温州分行打着为了保护客户的账户安全的名义,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修改借记卡的非柜面支出限额,在投诉这家银行期间,该行派了一个何姓消保跟客户对接处理投诉,但是这个何姓消保有着一副油嘴滑舌、油腔滑调的嘴巴,在客观存在的事实和法律面前百般抵赖,由于这种人有耍无赖的本事就被银行派来处理客户投诉,之前向12378投诉银行也包括此人在内。现附上长达10分钟左右的通话录音,让诸位看看该何姓消保人员代表华夏银行温州分行如何跟客户刷无赖的,这通话录音不含个人具体信息详情。在这段通话录音中何姓消保在第4分48秒开始把《反诈法》第十五条当中的“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被她具体明确解释为限额,但是在6分0秒开始该何姓消保又否认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同于限额,这样的人不是在跟客户刷无赖那是什么?作为一家股份制银行分行的消保最起码是需要通过法考的,她连这个基本的法律条款的意思都会理解偏差,这个可能吗?这个消保是故意为之,目前绝大多数人对法律的不懂,才给了这种人耍无赖、蛮不讲理的机会。看《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要明白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款应当具体、明确,其实很多人都不知道这点,包括以前的我,后面专门买了一本《立法法》,看来才恍然大悟,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前面所讲的风险措施指的是《反诈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内容,反过来单单看这几条的内容就是具体的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呼应第十五条的内容。通话中也提到《立法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律规定的解释权和法律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权力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这个何姓消保没有资格对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你们大概也能听的出,华夏银行温州分行这个消保满嘴谎言,他对客户的投诉内容完全不按照客观事实和法律,不管客户如何运用法律条款和事实当面反驳其推卸责任的说辞,她都是讲她自己的那一套,把违法说成没有违法。作为一个普通客户居然被这样对待,万一哪一天,那些高净值客户也会像我一样的待遇,窥一斑而知全豹,切记 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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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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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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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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