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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实名举报我自己及同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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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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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1 19: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实名举报人:郑裕雪,男,55岁,农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5090814,联系号码:138-5879 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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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举报人:郑裕雪(以下简称我)。
        被举报人:叶振驾,龙港市公安局民警。
        被举报人:杨德夫,苍南县公安局民警。
        被举报人:张敏,温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
        被举报人:章荣旻,苍南县人民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吴招发,龙港市公安局民警。
        举报请求:依法追究六位被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经过:2015年9月1日,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苍南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9月29日我交2000元人民币给民警杨德夫由叶振驾操作,当天我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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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据苍南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8日出具《答复函》,无法证明我当时有交2000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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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证据也没有发现我有提出担保人。我在即没有交纳保证金,也没有提出担保人的情形下获得取保候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叶振驾、杨德夫在我没有履行取保候审应当履行的程序就让我离开监视场所,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之规定。
        2016年8月25日,我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在看守所至2017年12月17日,我因病重,在威逼利诱下自愿写下永不举报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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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4日与2019年2月12日先后两次让我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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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取保期间没有遵守承诺,继续给中央政法委和浙江省公安厅写信。2019年3月12日16:29至55分,温州市政法委一名姓周的干部(电话号码:0577-8896 3511)告诉我:你实名举报苍南县公安局副局长陈光相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线索,被浙江省扫黑办列为2019第313号督办案件(现在还有录音)。
        2019年4月1日至30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在浙江省开展为期一个月扫黑除恶督导工作,我天天举报给苍南县公安局造成巨大的工作压力,于是苍南县人民法院与公安局于2019年4月2日决定对我批准、执行逮捕并上网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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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4月15日,我以自首为由到温州市公安局扫黑办(鹿城区金桥路2号六楼)联系扫黑办民警张敏,张敏不但没有将我扣留,并且到局里以奖励为由领取2000元人民币资助我继续潜逃,龙港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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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17日,我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出席庭审,休庭时,经办法官章荣旻即没有将我扣留,也没有为我变更强制措施就放我离开法院。
      
        
        我在取保期间倚仗中央扫黑除恶政策长期举报并和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于4月20日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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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长期逍遥法外被群众发现,龙港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于2019年4月25日23:38分将我抓到分局,时任分局局长吴招发和章荣旻商量说:等中央督导组回去后再下手。在没有对我进行讯问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下,于4月26日0:21分让民警送我回家。
        中央督导组于4月30日结束工作回京,5月5日下午我被苍南县公安局抓捕、9月26日被温州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综上所述,我在没有完善取保候审手续擅离被监视场所;在公安局发出网上通缉令后仍然勾结司法工作人员四处逃窜。
        被举报人叶振驾、杨德夫、张敏、章荣旻、吴招发等均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张敏资助我潜逃,应当追诉其窝藏、包庇罪。
举报人现将六名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向温州市政法机关举报,请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为盼!
此  致
中共温州市委政法委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郑裕雪,即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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