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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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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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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0 1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举报人:郑裕雪,男,55岁,农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6905090814,住址:龙港市华百广场菊园阁1703室,联系号码:138-5879 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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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郑裕雪(以下简称我)。
被举报人:叶振驾,龙港市公安局民警。
被举报人:杨德夫,苍南县公安局民警。
被举报人:张    敏,温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民警。
被举报人:章荣旻,苍南县人民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吴招发,龙港市公安局民警。
      举报请求:依法追究六位被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事实经过:2015年9月1日,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苍南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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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9月29日我给杨德夫交2000元人民币,由叶振驾操作,我当天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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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8日出具《答复函》,无法证明我当时有交2000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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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案证据也没有发现我有提出担保人。我在即没有交纳保证金,也没有提出担保人的情形下获得取保候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叶振驾、杨德夫在我没有履行取保候审应当履行的程序就让我离开监视场所,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之规定。
        2016年8月25日,我被苍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在看守所至2017年12月17日,因我病重在他们威逼利诱下自愿写下永不举报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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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4日与2019年2月12日先后两次让我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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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取保期间没有遵守承诺,继续给中央政法委和浙江省公安厅写信举报。2019年3月12日16:29至55分,温州市政法委一名姓周的干部电话(号码:0577-8896 3511)告诉我:你举报的线索,被浙江省扫黑办列为2019第313号督办案件(现在还有录音)。
        2019年4月1日至30日,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在浙江省开展为期一个月扫黑除恶督导工作,我天天举报给苍南县公安局造成巨大的工作压力,于是苍南县人民法院与公安局于2019年4月2日决定对我批准、执行逮捕并上网追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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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年4月15日,我以自首为由到温州市公安局扫黑办(鹿城区金桥路2号六楼)联系扫黑办民警张敏,张敏不但没有将我扣留,并且到局里以奖励为由领取2000元人民币资助我继续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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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给我钱的事龙港市公安局主要领导知情。
        同年4月17日,我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16审判庭出席庭审,休庭时,经办法官章荣旻即没有将我扣留,也没有为我变更强制措施,就放我离开法院。
        由于我长期逍遥法外被群众发现,龙港镇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于2019年4月25日23:38分将我抓到分局。
        时任分局局长吴招发和章荣旻电话里商量说:等中央督导组回京后再下手。同样在没有对我进行讯问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下,吴招发让民警于4月26日0:21分送我回家。
        中央督导组于4月30日结果工作回京,5月5日下午我被苍南县公安局抓捕、同年9月26日被温州中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2023年5月7日回家。
        综上所述,我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履行承诺、倚仗中央扫黑除恶政策长期举报并和中央扫黑除恶第11督导组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见上图。
       给当地公安工作造成巨大压力。
       我在没有完善取保候审手续就擅离被监视场所;在公安局发出网上通缉令后仍然勾结司法工作人员网开一面。
        被举报人叶振驾、杨德夫、张敏、章荣旻、吴招发等均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张敏资助我潜逃,应当追诉其窝藏、包庇罪。
        举报人现将六名被举报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向温州市政法机关举报,请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为盼!
    此  致
温州市政法委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郑裕雪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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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31 11: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公安法院太随便了。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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