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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区内的环境卫生和居民生活质量越来越受到重视,然而,部分市民却在城区内擅自饲养家禽,此行为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可能带来噪音、异味以及疾病传播风险提高等问题,给周边居民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民投诉,称市区高公桥一住户存在随意饲养家禽的情况,执法队员立即上门查看现场情况并拍照取证。
图为历史文化街区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勘查取证
执法队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杂乱不堪,数只家禽被随意散养在外,地面到处是其产生的粪便和食物残渣。在取证之后,执法队员找到饲养家禽的当事人,为其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其此行为已违反《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同时,执法队员开具行政执法提示单,责令其在3日内自行处理干净,如逾期仍不整改,将没收饲养的家禽和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后期,执法队员再次前往现场进行复查时,该居民已根据要求完成清理。
▲整改后
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是维护市容市貌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打造整洁、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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