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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加装暗格水箱,为啥?“吞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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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为货车加装暗格水箱欲“以水代货”,最终“自食其果”而获刑。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判决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2年10月,高某经营的鞋厂搬迁,准备将厂内的鞋楦出售给于某、娄某。双方谈好价格后,约定由于某开货车来装料,先在别处空车过地磅,得到车身净重,到厂内装上鞋楦后再次称重,两数值相减即为鞋楦的重量。第一车鞋楦经称量,净重4.48吨,双方以15400元成交。第二天,二人又来收购鞋楦。称重后显示两天从高某处收购的“白料”鞋楦共11.22吨,“绿料”鞋楦共9.445吨。 “这样一辆大卡车,装了满满一车鞋楦,怎么只有4吨多?”根据以往经验,高某觉得对方有“骗秤”行为,遂要求于某、娄某将最后一车已经运走的“绿料”运回鞋厂,但二人未予配合。高某遂报警处理,后二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娄某赔偿高某经济损失644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于某、娄某经事先预谋,合伙利用“放水骗秤”方式实施诈骗。由于某为运输的货车私自加装水箱,在收购鞋楦之前,先将水箱装满水,增加车身净重量,到高某指定的地磅处“空车”过秤,再偷偷放掉水箱内的水,装满鞋楦,使得车身净重量减少,鞋楦实际装载量增多,借此获取中间差价。二人将鞋楦转卖时称重显示,收购的“白料”鞋楦实为12.096吨,“绿料”鞋楦实为10.678吨,造成高某经济损失达6444元。 法院认为,于某、娄某结伙以非法占有目的,利用“骗秤”方式隐瞒收购鞋楦的实际重量骗取他人财物,以致高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多交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于某、娄某曾因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又再次使用相同手段实施诈骗,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从重处罚,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赔偿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一审判决后,于某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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