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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终867号《刑事判决书》载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郑裕界,男,1955年9月 6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 公民身份号码 330327195509060213, 汉族, 小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龙港镇建新路 529 号。 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 2002年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2019年9月26日终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9年10月7日止。
《判决书》明确:郑裕界2002年2月10日已经被法院判过有期徒刑,2019年10月再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只要是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无论是拘役,还是死刑;无论是实刑还是缓刑,都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是郑裕界出狱后于2020年1月10日交了党费,到2023年5月17日仍然保留党籍。
这到底是法院错了还是当地党组织错了?
我们是否可以这么认为:20年来,郑裕界在法院的独裁下没有屈服,始终保持着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风范,是一名经得起考验的共产党员?法院20年来两次判处一名在籍党员属于程序违法还是政治立场不同?有请纪委和组织部为此发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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