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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交通事故8月3日瑞安公安交警周末不休全警加班持续开展“夏季行动”聚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此次行动全市共设置卡点28处各卡点根据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特点采取“教育+劝导+整治”的方式重点查处电动车骑乘人员不佩戴安全头盔、加装雨篷绿牌无牌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引导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有序出行
对加装雨篷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处罚并督促驾驶人自行拆除此次行动共拆除雨篷860余顶扣留绿牌、无牌车辆240余辆共查处电动车交通违法1100余起
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雨篷交通安全隐患大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加装雨篷最高罚款300元
男子多次加装雨篷 被罚300元
7月23日16时许
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
瑞枫线潘岱街道白莲村路段时
因非法加装雨篷被交警查获
经查询
这已是张某第三次非法加装雨篷被查
2023年7月、2024年3月
张某两次非法加装雨篷被交警查处
张某因涉嫌实施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 车上道路行驶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300元责令恢复原状
商家非法加装雨篷 被罚5000元
7月31日
交警高楼中队发现
马屿镇一家电动车维修点
存在为电动自行车
非法销售、加装雨篷的情形
交警锁定证据后
对该维修店负责人周某进行谈话
面对交警的询问周某承认自己加装电动自行车遮阳雨篷的违法行为
交警部门对周某加装遮阳伞、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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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维修者改装、拼装、加装已登记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拼装车辆,责令恢复限速装置、拆除加装或者改装的装置;驾驶拆除或者改变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驾驶有其他改装、拼装、加装情形的电动自行车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市民相互提醒为了大家的安全电动自行车不要加装雨篷已经安装的,立即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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