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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在滑板私教课上摔倒受伤,培训机构却表示学员为自担风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不下,学员将机构告上法庭。近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认为培训机构存在明显过失,学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由培训机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2年4月,张某在某机构报名6节滑板私教课。次月,在上最后一节课时,教练要求张某在半U形台做一组技巧动作,张某提出其年龄较大,且已经半个多月没有练习,可能无法完成,但教练仍然坚持。张某在练习该动作期间,教练在场地内跟另外一位学员聊天,对张某的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到位,张某在半U形台上滑下时摔倒受伤,导致左肱骨大结节骨折、肩袖破裂等,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遂将培训机构告上法庭。
培训机构方称,其所提供的教练具有教学资质,并已按要求指导张某滑板的基础动作,提供相应防护用具,不存在教学过错,运动场地亦没有安全隐患。滑板运动存在一定危险性,张某作为成年人对滑板运动应具备风险意识,学习滑板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机构作为营利性的体育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对学员的训练有专业指导、安全保障、救助等义务。张某已明确向教练表示长时间疏于训练有可能无法完成半U形台的技巧动作,但教练非但没有阻止,仍坚持要求其完成该项具有一定难度的技巧动作。教练在张某做该技巧动作时与其他学员聊天,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存在明显过失,与张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培训机构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审核确认张某因该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金额后,法院依法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19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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