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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监察部:
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间,曾担任望里镇罗厝村书记的罗宏华利用不正当手段,未经批准,擅自在望里镇望中西路33号占用望里镇罗厝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建成现状为一间六层(跃层)砖混结构的房屋。2019年10月11日,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苍资规罚[2019]251号),责令罗宏华将非法占用46.7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望里镇罗厝村集体,并限罗宏华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6.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罗宏华并未自行拆除非法建造的房屋,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强制执行,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0327行执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由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组织执行,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配合执行。
然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已快四年,罗宏华的涉案房屋依然存在,还在正常使用居住。在报告人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该情况后,望里镇人民政府迫于压力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望信告【2022】24号),告知报告人该事项“依法应当由望里镇城镇综合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办理。”2023年1月12日,望里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后续反馈意见》,告知报告人上述违建房屋一层出租用于超市使用,二至六层(跃层)有人居住。该情况与报告人了解相符,违建房屋一楼,罗宏华每年可向超市经营者收租2万元,二至六层(跃层)部分已对外出售,销售所得价款近百万元。
《信访事项后续反馈意见》中,望里镇以浙江新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为由,提出处置意见:“根据《苍南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有关处置办法》违法建筑处置方式第(四)对不能进行改正,但应当拆除(含局部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执法部门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没收。没收的违法建筑可以保留使用的,经批准可按有关方式进行处置。”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也于2023年1月18日向报告人作出《答复函》(苍检控申复字【2023】1号):“我院已于2022年12月29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发出苍检行非诉监(2022)30号检察建议,建议其向苍南县望里镇人民政府发出催办函,督促其尽快执结罗宏华非法占地案件。”该违建房屋公示期至2023年1月12日已届满,然而据报告人了解,望里镇至今仍未报县政府审批,违建房屋至今仍在使用未予没收,罗宏华也未退出倒卖违建房屋的违法所得。
报告人认为,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原望里镇党委书记金加簪,望里镇人民政府镇长许骏行政不作为法律责任。
报告人:罗明声
2024年 7 月 15 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行政机关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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