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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影响公共交通安全,未设置围挡的开挖现场如同道路上的“陷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尤其是夜间或视线不佳时,更是增加了行人与车辆的通行风险。因此,任何涉及城市道路挖掘的工程,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事前做好申报审批,事中依法文明施工,事后及时清理,始终确保施工行为规范、安全。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温州某知名酒店前施工人员正肆意开挖路面,四周却未见任何围挡设施,裸露的土方和坑洞直接暴露在行人通道上,不仅阻碍交通,更埋下安全隐患。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附近另一处酒店前,虽然同样在进行道路开挖作业,但施工区域被坚固的围挡严密包围,警示标志清晰醒目,且工作人员出示了抢修证,既保障施工进度,又兼顾周边环境与市民安全。
针对该酒店的不文明施工行为,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采取行动,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规作业,并要求其迅速整改,设置必要的围挡和警示标志,确保施工区域安全封闭。同时,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整改后
接下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特别是在人流量大的街区,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确保每一项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工程都能在法律框架内文明、有序进行。同时,将与市政、交通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守护好城市道路的“面子”与“里子”。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
(二)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和安全防围设施;
(三)按照指定的地点堆放物料;
(四)不得压占检查井盖、消防栓、雨水口等设施;
(五)涉及测量标识、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识等设施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六)需要限制车辆行驶或者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的,应当依法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七)修复质量不得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
(八)地下管线点位发生变更的,及时将相关工程测绘信息告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挖掘工程竣工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恢复道路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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