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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市民王先生向《科林维权热线》投诉台州一家车行故意偷换概念,拒绝退还意向金。
王先生原本计划为自己添置一台新车。由于对雪铁龙的偏爱,他特地跑去台州订车。
王先生:6月9号我在台州的博致雪铁龙4s店订了一辆车,6月9号两笔钱都是在他们店里交的。第一笔钱是在厂家APP上支付的,刚开始跳出来的名目是“意向金”,核销以后,他也没提示我转化为定金,进度条显示成定金了。然后,销售跟我说要向店里再付5000元,我就认为向店里付的那5000元才是定金。他跟我说一个星期就到了。
王先生承认自己的违约行为,愿意接受定金被没收的惩罚,但仅限于交付店端的5000元,至于第一笔在东风雪铁龙APP上支付的5000元,他坚称是“意向金”,必须退还。而商家却表示王先生所购车辆是定制版,违约后两笔共计10000元的款项(意向金+定金)都要没收。在与商家协商无果后,王先生曾带着台州当地媒体、律师等向商家讨要说法。
投诉人王先生:(退钱)来自家里的一方面阻力。我确实是我违约了,定金我肯定是不能要了
科林维权记者:请问您那台车是定制款吗?
投诉人王先生:我没加配置,不是定制款。20号的时候,在途中还没到店。5000“意向金”能不能退给我?店里面说“意向金”在小程序上面已经体现为“定金”了,然后事实上说法是不对的。条款里面,没有写明意向金转为定金认购协议里面的内容,说意向金转化为购车款,这么表述不是自相矛盾吗?带了其他媒体过去,他们店里的态度是一分钱不退,但是他们总经理的态度就是说我要把那个车卖了,然后再跟你谈要退多少钱的问题。是因为这台车不好卖,那不好卖其实是他的问题。诉求就是退意向金。
采访中,王先生明确新车配置普通并无其他个性定制。自己第一次提出退款的时间是6月22日左右,当时车辆在运输途中并未到店。同时,王先生对商家所说的“意向金”转化为“定金”也不认同,在咨询多位法律界专业人士后,他坚持认为商家必须退还5000元“意向金”
“定金”具有法律效力,而“意向金”则需一事一议。这起纠纷,到底是商家偷换概念?还是另有隐情?接到投诉后,科林维权记者即刻联系台州博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王先生这笔订单的销售顾问叶女士回忆整个购车过程,无奈表示,这是一台定制车型,APP上文字显示是明确的,且所有流程都是王先生用自己的手机操作的。
销售顾问叶女士:认购协议是购车之前的。下完小程序,核销码的上面都有一排,订单已锁定,订单已支付,上面都有明文写了的。这是为他定制的,次顶配了,而且颜色、配置都是为他定。我们像这种车的话,我们应该店内支付1万块钱,我们也是考虑到客户各方面,小程序上是为了他的一个配置和各方面确定清楚,所以说我们分两笔下了。在6月17号也在问我催车子,什么时候能提车,然后6月20号一直问我,他说能不能提车?(我)跟他说下周一可以提车。6月22号我问他。6月23号回复他说车子不要了。
科林维权记者:他说不要的时候,其实车子已经到了。
销售顾问叶女士:对。他就20多天的时间,你到最后车子到店了才跟我们说,车子都不要了,我们店里肯定也是比较生气了。如果说车子没有发车,车子还在厂家,你来跟我们协商,我们都可以好好说了。
从“急着提车”到“退车”,这样的大反转,让车行措手不及。王先生提出的退车理由,车行表示不能接受。
销售顾问叶女士:因为他说的话和每天说的话都不一样,昨天给我打电话说能退一点是一点,跟我经理说要全退。跟我是说家里面(原因),然后跟我另外领导说是想买其他车,我们不同意。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浙江区域合作人 龚培成律师认为,这笔钱应该退。
龚律师:我们《民法典》是规定了说可以以定金的方式形成合同的约定的时候,必须双方确认是定金才能够认定为定金,在没有明确约定某一笔钱是定金的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认定为定金的。所以对于商家所说的意向金转为定金的单方面说法,我认为是不能支持的。其次,他(投诉人)是跟线下门店签署的合同,厂商提供的 APP,我认为属于一种互联网形式的协议,线上的协议跟线下的合同有出入或者说请求冲突的话,线下协议的效力往往是比线上的更高。线上协议还涉及到一种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况。车商说这辆车它是“专门定制”的说法,我认为是有待商榷的。专门定制的车辆往往不太可能从6月9日下订到6月22日就完成运输到店,更倾向于标准性的套餐而已。运输费用就按实际产生的损失金额来违约损失,他跟定金条款它是不能够同时使用的。你要么适用定金条款,全部没收定金;要么实际证明我产生了超过定金部分的实际损失,王先生可以要求店里出示,为了运输这辆车产生了多少的费用。损失的判断,还是得从实事求是的实际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消费者他已同意承担5000块钱的定金损失,商家拒绝退还多出来的那5000块钱依据还是不足的。
温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瓯海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彭伊妮律师认为:退与不退与违约后果有关,建议双方协商。
彭律师:我认为意向金和定金概念不同。如果前期缴纳的5000元有转化为定金的,那么投诉人无权再要求返还,本案应当适用定金法则。但,即便这笔钱没有转化为定金,我认为意向金也不是消费者想退就能退,能不能退,能退多少,还和是谁违约及违约造成的后果相关。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仍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综上,投诉人认为一定能退意向金的观点有待商榷,建议和车行协商解决。
科林观点
建议消费者购买贵重物品时要货比三家,深思熟虑后再下单,随意取消合同订单会给自己和他人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起纠纷,我个人的观点和两位律师是一致的,但合法不等于合理,虽然预付款式的意向金可以退回,但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消费者仍需承担一定违约责任。切记,签单非儿戏,购车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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