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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经经复查复核意见及督办处理等上涉及信访工作法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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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3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要求再次督办的请示
中央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
   有关董敷清烈士家族(包括唯一后人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未落实政策的信访事项经经复查复核意见及督办处理等上涉及信访工作法治问题如下:
一,复查复核上涉及信访工作法治化问题。终于有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其决定一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二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


二,复查机关的泰顺县人民政府重新审查后其复查意见撤销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但没有责令的限期作出处理意见书,没有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27条的规定办理涉及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
1,《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查决定。...除非因不予受理而受理...但因程序不合法的除外”。
2,其温州市人民政府的复核意见责令复查机关的泰顺县人民政府重新审查,但审查后的泰顺县人民政府仅撤销罗阳镇人民政府(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责令罗阳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处理,也不是《办法》规定上“属于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但因程序不合法的除外”的情况,因为有关董夫清烈士家族(包括唯一后人董直松)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首先是没有落实土改当时私房政策,造成私房没有登记的遗留问题,又被罗阳镇南外村委会使用,又没有落实改革开放后的私房政策,又造成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私房政策的部门已经多次机构改革,其职责已经分散各个部门,此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首先是当时的人民政府没有登记造成,历史遗留问题问题由人民政府处理更妥当。再者城房〔1987〕575号是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作出,建房【1992】44号和487号文件是根据中办发【1991】号文件精神作出的通知,人民政府不存在机构改革职权分散,由其执行中办发的文件也是妥当。
3,结合上文1和2的内容理解,不存在《办法》第27条上规定...除非不应受理而受理...但因程序不合法的除外...的规定即撤销原处理必须责令被申请人作出限期处理的决定,但其没有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之后向上级投诉其督办执行得到答复让其自行向泰顺县住建局提出,把处理职责推向泰顺县住建局,提出后以首次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未落实政策的初访来答复意见后再走复查复核程序,另走访省信访局确认复核意见没有录入及答复复核意见即终结意见,不能再访。
二,其复核机关责令复查机关重审后,其复查机关的泰顺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复查意见上“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应由住建部门]处理,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的复查意见,意图责任推向上级,涉及信访工作法治化问题。
1,其所谓的复查意见依据复核机关的复核意见的内容作出即..应由住建部门处理,忽略了“涉访诉求”等字的内容,其意图理解上以《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但因程序不合法的除外...“规定”,办理上可以作出与原复查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即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等内容的复查意见。
2,复核意见上前文已经提到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其后才指出的涉访诉求应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应该是针对罗政信复字【2022】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作出前的受理告知书上其被罗阳镇南洋社区办理而不是本应由罗阳镇的住建所来办理,造成累访反复访的违反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强调说明。涉访诉求主要是自己的事情,涉访事项是整个信访过程所有者参入的事情,此事已经进入涉访事项处理,已到复核意见终结程序,是对曾经累访反复访上其涉访事项前的涉访诉求研判上没有交办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的纠错,其复查意见上“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前忽略“涉访诉求和涉访事项”的理解,其意图以此根据作出的复查意见上与复核意见相违背是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及敷衍推托处理。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督办执行不力省信访局等涉平安建设考核问题的事项其答复上涉及信访工作法治化问题。
   1,2024年3月29日信访人提出反映内容为“浙江省信访局等对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复核意见书执行督办不力,对其拟表彰为2022-2023年度全省平安建设先进集体上向省委平安建设小组提出异议请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监督考核”的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督办后,2024年6月12日由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住建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泰住建信访复字【2024】7号)。
  2,对其调查核实上“1,...南外村委会干部和90岁老人董家宽和董直松一起长大的吴大旺了解:董直松系董夫善儿子,单身,50年代初,董直松借助在南门柏树脑对面其堂叔董保达家里,在南外村无房产”处理意见,没有以历史事实调查处理。其私房未落实政策后被南外村使用至今,调查中的南外村干部和村民存在利益交集,董保达并不是董直松法律及血缘关系上的堂叔。董直松土改前在南外村有私房,有至今保存红契原件《土地所有权状》和《共有权证明书》为证。建房【1993】487号《建设部关于办理原去台人员房产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四、关于处理范围及发还原房(四)房屋产权人产权证件遗失,产权人提不出任何证件或证件不足,经查内部档案也不能认定产权的,暂缓办理。同理理解上,现产权人还保留原产权证件的红契,没有遗失,能提供产权证件,其董敷清烈士及所在户的土地房产及《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存根的遗物史料已申请核查,另温州是和平解放地籍档案应该保留等,应该及时处理私房历史遗留问题。
3,对其调查核实上“经查询,泰顺县档案馆并无董夫清家族和董直松房被没收挤占代管等相关资料。无法按照城乡建设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8日(87)城房字第575号)的精神进行落实。”调查处理意见上没有以历史事实调查处理。 1953年7月8日,志愿军200团颁发《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烈字第00207号)载明:董敷清同志牺牲朝鲜战场评烈士对其哥哥董敷志请政府予以优抚。依据《土地改革法》《中央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登记办法》《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等规定,董敷清和董敷志及所在户应有土地房产及《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存根遗物史料,董直松至今还保留着其父董夫善去世后将其房产过继其名下并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和《共有权证明书》的红契原件,1952年政府颁发给孤儿寡母户的董直松户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其房产栏下没有将其至今保留红契的私房登记,造成未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应符合落实城房(87)575号文件的私房政策。
  4,对其调查核实上“另董夫清是董直松父亲董夫善的堂兄弟,与董直松属远房旁系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董直松无继承权”的处理意见没有以历史事实调查处理。董敷清烈士家族有兄弟堂兄弟六人,现仅董直松一位后人,土改时董直松才10岁,其母孙氏与夏某另组合家庭,其一个人住在南外村,其堂叔的董敷清董敷志按理也可以是其监护人,当时如果落实政策,其财产上其唯一后人的董直松应该有被立遗嘱权的权利等。董直松自己名下私房也未落实政策,继承问题可不纠结。    5,对其调查核实上“我局联系罗阳镇驻村干部南外村村委会一起走访董直松本人,经过耐心地解释沟通,董直松本人也承认在罗阳镇南外村没有属于他的房产”的处理意见没有以历史事实调查处理。 董直松人生遗憾,无时无刻不在期盼落实政策处理,已经期盼了几十年,董直松不承认土改前在南外村没有房产,其父亲董夫善去世后将其私房过继其名下并办理了《土地所有权状》和《共有权证明书》的红契原件至今保存,1952年当时的泰顺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孤儿寡母户的董直松户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其房产栏下没有将其有红契原件的私房登记造成私房遗留问题,后私房被过火留下土墙,被南外村委会使用至今,其名下土改后没有房产和宅基地登记,现住在罗阳镇毛竹下村卓家坑的土墙瓦房。极其简陋,原先由养父夏某住,其死后由董直松住,也从未办理任何证件。面对烈士家族及唯一后人董直松的人生不可挽回的深深遗憾,所谓的耐心解释沟通真是愧对烈士英灵及价值。
下面是附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7.jpg 8.jpg 9.jpg 10.jpg 11.jpg 13.jpg 14.jpg 15.jpg 16.jpg 17.jpg 19.jpg 2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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