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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复核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要求再次督办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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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2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北京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执行不力上又督办后的重新处理上被要求再走申请复查复核程序上涉及复查复核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要求再次督办的请示
中央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

   有关董敷清烈士家族(包括唯一后人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未落实政策的信访事项,经过多年信访,终于有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其决定一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二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但复查机关审查后仅撤销罗阳镇人民政府(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信访事项处理书》没有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多次上级督办后,已经复核终结事项仍告知让信访人自行向泰顺县住建局从新提交诉求再访起,泰顺县住建局一再作出的答复上“董直松自己承认在南外村无房无法落实私房政策”等答复意见与其私房红契原件可证实土改前有房产的事实不符也与复核机关复查意见相违背。督办执行不力涉平安建设考核问题的事项由国家信访局督办由泰顺县住建局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泰住建信访复字【2024】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答复意见上仍然是原答复意见。再投诉违纪问题告知有处理意见可申请复查。以上复核意见没落实又督办后被重新处理申请复查程序的事实涉及复查复核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问题,要求再次督办。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其决定一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二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

二,复查机关的泰顺县人民政府重新复查后撤销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但没有责令的限期作出处理意见书。

  • 1,没有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直决定。

  • 2,其重新复查后的复查机关的泰顺县人民政府不责令罗阳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处理,也不是《办法》规定上“属于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的情况,因为有关董夫清烈士家族(包括唯一后人董直松)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首先是没有落实土改当时私房政策,造成私房没有登记的遗留问题,又被罗阳镇南外村委会使用,又没有落实改革开放后的私房政策,又造成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私房政策的部门已经多次机构改革,其职责已经分散各个部门,此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首先是当时的人民政府没有登记造成,历史遗留问题问题由人民政府处理更妥当。再者城房〔1987〕575号是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作出,建房【1992】44号和487号文件是根据中办发【1991】号文件精神作出的通知,人民政府不存在机构改革职权分散,由其执行中办发的文件也是妥当。



二,不服其复核机关责令复查机关重审后其复查机关的泰顺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复查意见上“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应由住建部门]处理 1.jpg 2.jpg 3.jpg 4.jpg 5.jpg 6.jpg 7.jpg 9.jpg 10.jpg ,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 1,其所谓的复查意见依据复核机关的复核意见的内容作出,首先忽略了“涉访诉求”等字的内容,其意图以《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但因程序不合法的除外“规定”,可以作出与原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即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等内容的复查意见。

  • 2,复核意见上前文已经提到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其后才指出的涉访诉求应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应该是针对罗政信复字【2022】1号作出前的受理告知书上其被罗阳镇南洋社区办理而不是本应由罗阳镇的住建所来办理,造成累访反复访的违反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强调说明。涉访诉求主要是自己的事情,涉访事项是整个信访过程所有者参入的事情,此事已经进入涉访事项处理,已到复核意见终结程序,是对曾经累访反复访上其涉访事项前的涉访诉求研判上没有交办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的纠错,其复查意见上“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前忽略“涉访诉求和涉访事项”的理解,其意图以此根据作出的复查意见上与复核意见相违背是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及敷衍推托处理。



三,不服国家督办件后由泰顺县住建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泰住建信访复字【2024】7号)。

  • 1,2024年3月29日信访人提出反映内容为“浙江省信访局等对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复核意见书执行督办不力,对其拟表彰为2022-2023年度全省平安建设先进集体上向省委平安建设小组提出异议请平安中国建设协调小组监督考核”的信访事项,国家信访局督办后,2024年6月12日由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住建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泰住建信访复字【2024】7号)。

  • 2,对其调查核实上“1,...南外村委会干部和90岁老人董家宽和董直松一起长大的吴大旺了解:董直松系董夫善儿子,单身,50年代初,董直松借助在南门柏树脑对面其堂叔董保达家里,在南外村无房产”处理意见不服。其私房未落实政策后被南外村使用至今,调查中的南外村干部和村民存在利益交集,董保达并不是董直松法律及血缘关系上的堂叔。其土改前在南外村有私房有至今保存红契原件《土地所有权状》和《共有权证明书》为证。

  • 3,对其调查核实上“经查询,泰顺县档案馆并无董夫清家族和董直松房被没收挤占代管等相关资料。无法按照城乡建设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8日(87)城房字第575号)的精神进行落实。”处理意见不服。 1953年7月8日,志愿军200团颁发《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烈字第00207号)载明:董敷清同志牺牲朝鲜战场评烈士对其哥哥董敷志请政府予以优抚。依据《土地改革法》《中央内务部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指示》《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填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暂行登记办法》《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等规定,董敷清和董敷志及所在户应有土地房产及《土地房产所有证》及存根遗物史料,董直松至今还保留着其父董夫善去世后将其房产过继其名下并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证》和《共有权证明书》的红契原件,1952年政府颁发给孤儿寡母户的董直松户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其房产栏下没有将其至今保留红契的私房登记,造成未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应符合落实城房(87)575号文件的私房政策。

  • 4,对其调查核实上“另董夫清是董直松父亲董夫善的堂兄弟,与董直松属远房旁系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董直松无继承权”的处理意见不服。董敷清烈士家族有兄弟堂兄弟六人,现仅董直松一位后人,土改时董直松才10岁,其母孙氏与夏某另组合家庭,其一个人住在南外村,其堂叔的董敷清董敷志按理也可以是其监护人,当时如果落实政策,其财产上其唯一后人的董直松应该有被立遗嘱权的权利等。

  • 5,对其调查核实上“我局联系罗阳镇驻村干部南外村村委会一起走访董直松本人,经过耐心地解释沟通,董直松本人也承认在罗阳镇南外村没有属于他的房产”的处理意见不服。 董直松人生遗憾,无时无刻不在期盼落实政策处理,已经期盼了几十年,董直松不承认土改前在南外村没有房产,其父亲董夫善去世后将其私房过继其名下并办理了《土地所有权状》和《共有权证明书》的红契原件至今保存,1952年当时的泰顺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孤儿寡母户的董直松户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其房产栏下没有将其有红契原件的私房登记造成私房遗留问题,后私房被过火留下土墙,被南外村委会使用至今。



四,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没有执行到位督办执行也不力投诉其平安建设考核问题等的答复由泰顺县住建局处理后再走出复查复核程序涉及复查复核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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