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执行不力上又督办后的重新处理上被要求再走申请复查复核程序上涉及复查复核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要求再次督办的请示
中央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
有关董敷清烈士家族(包括唯一后人董直松)私房历史遗留问题未落实政策的信访事项,经过多年信访,终于有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信核【2022】10号)《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其决定一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二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但复查机关审查后仅撤销罗阳镇人民政府(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信访事项处理书》没有作出具体处理意见。多次上级督办后,已经复核终结事项仍告知让信访人自行向泰顺县住建局从新提交诉求再访起,泰顺县住建局一再作出的答复上“董直松自己承认在南外村无房无法落实私房政策”等答复意见与其私房红契原件可证实土改前有房产的事实不符也与复核机关复查意见相违背。督办执行不力涉平安建设考核问题的事项由国家信访局督办由泰顺县住建局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泰住建信访复字【2024】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答复意见上仍然是原答复意见。再投诉违纪问题告知有处理意见可申请复查。以上复核意见没落实又督办后被重新处理申请复查程序的事实涉及复查复核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问题,要求再次督办。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其决定一撤销泰顺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泰信复不受告字【2022】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二责令复查机关重新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进行审查。 |
二,复查机关的泰顺县人民政府重新复查后撤销罗政信访复字【2022】1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但没有责令的限期作出处理意见书。
1,没有依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七条...予以撤销的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复直决定。
2,其重新复查后的复查机关的泰顺县人民政府不责令罗阳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处理,也不是《办法》规定上“属于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除外”的情况,因为有关董夫清烈士家族(包括唯一后人董直松)的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首先是没有落实土改当时私房政策,造成私房没有登记的遗留问题,又被罗阳镇南外村委会使用,又没有落实改革开放后的私房政策,又造成私房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私房政策的部门已经多次机构改革,其职责已经分散各个部门,此私房历史遗留问题首先是当时的人民政府没有登记造成,历史遗留问题问题由人民政府处理更妥当。再者城房〔1987〕575号是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件精神作出,建房【1992】44号和487号文件是根据中办发【1991】号文件精神作出的通知,人民政府不存在机构改革职权分散,由其执行中办发的文件也是妥当。
二,不服其复核机关责令复查机关重审后其复查机关的泰顺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复查意见上“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应由住建部门]处理
,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1,其所谓的复查意见依据复核机关的复核意见的内容作出,首先忽略了“涉访诉求”等字的内容,其意图以《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上但因程序不合法的除外“规定”,可以作出与原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即不属于罗阳镇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等内容的复查意见。
2,复核意见上前文已经提到涉访事项为落实城镇私房遗留问题,属于信访事项及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其后才指出的涉访诉求应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应该是针对罗政信复字【2022】1号作出前的受理告知书上其被罗阳镇南洋社区办理而不是本应由罗阳镇的住建所来办理,造成累访反复访的违反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强调说明。涉访诉求主要是自己的事情,涉访事项是整个信访过程所有者参入的事情,此事已经进入涉访事项处理,已到复核意见终结程序,是对曾经累访反复访上其涉访事项前的涉访诉求研判上没有交办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的纠错,其复查意见上“由属地住建部门处理”前忽略“涉访诉求和涉访事项”的理解,其意图以此根据作出的复查意见上与复核意见相违背是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及敷衍推托处理。
三,不服国家督办件后由泰顺县住建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泰住建信访复字【2024】7号)。
四,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夏启瑞董直松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温政信核【2022】10号)没有执行到位督办执行也不力投诉其平安建设考核问题等的答复由泰顺县住建局处理后再走出复查复核程序涉及复查复核信访工作法治化不落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