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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了一批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及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餐饮店所受到的行政处罚↓↓
一、5月8日,当事人瑞安市湖岭镇绿*面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二、5月9日,当事人瑞安市冬*馒头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三、5月10日,当事人瑞安市陨*小吃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四、5月17日,当事人瑞安市冷*大酒店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五、5月20日,当事人瑞安市邱*饭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元。
六、5月23日,当事人瑞安市余*小吃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七、5月23日,当事人瑞安市苏*晚猪油渣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八、5月24日,当事人瑞安市兆*餐饮店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九、5月24日,当事人瑞安市剑*面馆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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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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