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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温州有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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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近日,温州市住建、消防部门联合下发《温州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建设技术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回应了防火分区、架空层改造等技术要点,优化了敞开式充停场所技术要求,对人员密集场所提出专门要求,且包含各类场景图例,供参照执行。随小布一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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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定义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是指设有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包括仅供电动自行车停放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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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的定义

  任一层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周长的50%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或在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中位于首层库内任意点距离室外进深均不超过6米且至少一面开敞(敞开部分边长之和不小于车库开敞面边长75%、敞开面积大于车库开敞面总面积的50%)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应视作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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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的病房楼和门诊楼毗邻关系的规定

  地上电动自行车充换场所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照料设施、医院的病房楼和门诊楼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贴邻建设。
  地下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与上述用房组合建造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2.00小时的楼板完全分隔,电梯可通至地下电动自行充停场所,且应设候梯厅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不得用防火卷帘替代;地上和地下的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可参照汽车库与上述建筑的楼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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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间距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不应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文物保护建筑组合建造,不应贴邻有潜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区域或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穿越。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与可燃材料堆场、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参照GB55037、GB50067和GB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民用建筑与上述场所防火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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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与周边建筑的间距

  新建工程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与一般民用建筑物(特殊规定的除外)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米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米。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时,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停车位(包括充电桩)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米。
  与工业建筑的间距参照GB55037、GB50067和GB50016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防火间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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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室外充停场所与建筑外墙开口的间距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中在室外设置的充停场所与建筑外墙之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与相邻建筑外墙的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的间距参照新建工程执行;设置高度不低于1.5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隔墙后,可以放宽到水平距离不小于2.00米。当靠近建筑的一面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且宽度不小于2.00米的顶棚后,间距可以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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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组充电柜的规定

  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组充电柜时,每组充电柜充电仓数不应大于80个,组与组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6米,设置高于充电柜0.60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隔墙后间距可以不限;充电柜与建筑物外墙门、窗、洞口等开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6.0米。当建筑物外墙保温或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时,充电柜与建筑物外墙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间距不应小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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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防火分区面积的规定

  设置在地上的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000平方米;设置在地上的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1500平方米;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允许面积可增加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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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自行车库充停单元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应划分充停单元,每个充停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平方米,充停单元内的电动自行车应分组设置,每组与组之间应采用高度不低于1.5平方米、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隔墙或宽度不小于2米的通道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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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的规定

  利用架空层设置电动自行车充停场所时,与上部建筑的疏散通道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隔墙交外墙处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米。架空层内的充停场所与建筑外墙上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采用U型内天井形式的布局时,充停场所和内天井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分隔,或在一层内天井范围顶部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小时的屋面封闭,架空层的排烟设施不应向内天井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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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充停场所设置车棚的规定

  室外充停场所宜设置车棚,车棚材料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使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材料作为隔离保温材料或作为夹芯彩钢板芯材搭建,且应耐蚀防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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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的规定

  电动自行车充停、充换场所宜优先配置水基型喷雾灭火器,采用手提式或推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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