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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到了上学年龄,送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应尽的责任。但是,有的家长偏偏喜欢不走寻常路,不让孩子上学,认为自己在家教更好。日前,永嘉法院化解了一起因子女未能正常接受教育而引起的变更抚养权纠纷。
不让娃去上学
引发抚养权变更纠纷
张先生与前妻王女士于多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楼楼(化名)跟随母亲王女士生活,张先生定期去探望孩子。虽然家庭不复当初模样,楼楼的父爱、母爱却不曾缺席。
但从去年开始,张先生发现王女士渐渐不接电话,也不让其与孩子见面。原来王女士为了让孩子能更好地学习,擅自不让楼楼去学校接受教育,而是自己在家教学。
张先生得知情况后大惊失色,认为孩子不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会影响其身心健康,何况楼楼即将升入初中,中学教育对孩子的未来人生至关重要。在与王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后,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为了解案件实情,柔性化解家事纠纷,经办法官朱琼决定上门探寻究竟,倾听孩子想法,但女方电话始终无法接通,实地走访也吃了闭门羹。
孩子说出心声
法官促成孩子返校园
就此,朱琼启用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机制,通过开具调查令,代表人详细地向学校老师、同学们了解楼楼在校期间的教育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结果,为案件审理提供可靠参考。
在代表人和王女士亲属的多次劝说下,法官和代表人终于有了一次和楼楼的电话沟通交流的机会。当问到“想不想回到学校,继续和同学们一起读书”时,他明确地回答:“我想,虽然现在每天在家里和妈妈一起学习也很开心,但是我也想回学校读书……”
庭审当天,朱琼法官邀请各界人士组成家事观察团,通过庭前讨论案情、全程旁听庭审,观察团一致给出了变更抚养的参考意见。
或许判决变更抚养权是一份“正确”的判决,但也可能不会带来“妥善”的执行效果和有益的社会效果,更何况骤然改变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也不一定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就此,朱琼决定试着再次对王女士说法释理,以孩子健康成长为沟通桥梁,告知代表团、观察团的参考意见,从同为母亲的角度出发,为女方分析案件因果,并以孩子意愿为关键一招,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王女士改变主意,同意让孩子重返校园。
“在家上学”好吗?
孩子社会情感受影响
第二天,朱琼接到了原告张先生申请撤诉的感谢电话:“真的辛苦你了,这些日子为了帮助楼楼,你和代表人一直学校和家里两头跑……”结案后,王女士的家人也向法官打来了感谢电话。
朱琼表示,涉抚养权家事纠纷矛盾源头在未成年子女,解题的关键也在未成年子女,因此让未成年人“发其声”,法院能够“听其意”,是化解涉未家事案件的必经途径。
家事观察团有关人员也表示,“在家上学”是否科学目前尚未有定论,但肯定的是,当一个孩子长期脱离学校集体生活时,其社会情感能力发展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朱琼打通张先生的电话做了一次家事回访,询问楼楼是否正常复学以及最近的生活情况。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她松了一口气。历经前后两个月忙碌,这起因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而起的抚养权纠纷这才算是真正得到了化解。
新闻+
让未成年人“发声”
根据我国现行法,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被视作侵犯儿童受教育权,而离开学校教育转而在家上学的案例是我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时立法者尚未考虑到的新情况,也存在颇多争议。
为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要求,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纠纷,永嘉法院联合永嘉关工委,在审理的家事纠纷时,如发现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情形,由永嘉关工委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作为未成年人权益代表人参与案件调查、调解和庭审全过程,以帮助未成年子女发声,维护其合法权益。
让未成年人“发声”,是法律规定的刚性和家事审判的柔性之间的一个切入点。真切地感受到未成年人的心声,能帮助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也让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对弱小群体的尊重和关爱,为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的蓝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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