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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本经营 谢绝自带酒水”,日前,瓯海一家餐厅在外玻璃橱窗上印上了这样的店堂告示,被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由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执法人员当即该餐厅开展执法检查。5月22日,记者随机走访了市区的10家餐厅,尽管没有在店内外看到有关“谢绝酒水”的字样,但有商家在偷偷“谢绝”。
因“谢绝自带酒水”,瓯海一餐厅被查处
记者从瓯海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此次被查处的这家餐厅是一家火锅店,在该辖区经营也有六七年时间了。
该局执法人员告诉记者,当天他们是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这一情况,当即找来该店负责人具体了解。该负责人称,外玻璃橱窗上“小本经营 谢绝自带酒水”的字样是他从前任负责人手里接手该店之前就贴着的,只是觉得清理比较麻烦,又不影响店铺经营,就没有管它。但是,实际在该店经营过程中,他们从来没有真的“谢绝自带酒水”,顾客带着酒水进来,他们从没有阻止。
“尽管该负责人是这么辩解,但我们不会简单相信,还是要认真核查的。”该局执法人员表示,他们经过查询,没有发现任何消费者投诉该店“谢绝自带酒水”的相关案例,且现场消费者也没有反映自己被该店“谢绝自带酒水”。
就此,执法人员认为,该店在外玻璃橱窗上印有“小本经营 谢绝自带酒水”字样的店堂告示,已经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虽然没有发现具体投诉案例,商家也称实际操作中没有这样做,但张贴这样的店堂告示具有诱导性。”
综合市监部门没有收到相关投诉,以及该店系首次违法,没有在店内发现其他地方张贴或摆放有相关字样的物件,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立案调查,从轻处罚,最终对店家处以警告并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据悉,该店当天就进行整改,已将相关字样清理干净。
执法人员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并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商品与服务。同时,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餐厅“谢绝自带酒水”的规定,可能涉及不公平交易,存在迫使消费者购买餐厅提供的价格可能更高的酒水。
随机走访10家餐厅,有商家在偷偷“谢绝”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
那么,“谢绝自带酒水”仅是瓯海被查这一家餐厅吗?是否还有其他餐厅也还在这样做呢?5月22日下午,记者随机走访了市区10家餐厅,尽管在这些店里都没有发现“谢绝自带酒水”“禁止自带酒水”等相关字样,但还是发现有商家偷偷在“谢绝自带酒水”。
在市区万源路一家火锅店,记者询问店员:“酒水可以自己带吗?”坐在柜台里女店员立刻回说:“不能?”记者又问:“奶茶之类的呢?也不能带吗?”女店员回说:“这些可以。”记者再问:“那可乐这些饮料之类不能带,是吗?”女店员似乎厌烦,不愿意回答,还是站在一旁一名年纪稍长的男店员说:“算了,你带吧!”
在市区康源路一家川菜馆,记者询问一名男店员是否可以自带酒水,男店员尴尬地笑着回答:“那你少带一点吧,太多了,不好!”
剩下8家餐厅,在记者询问其是否可以“自带酒水”时,都明确表示“可以”。市区清源路一家开了10多年的人家烧老店,老板娘司女士说,他们店里一直是允许顾客自带酒水,“那些大酒店都允许顾客自带酒水了,我们这些小店应该也要这么去做。顾客觉得自带酒水可以省一点,人家这么想也是很正常的,应该让顾客有选择权。”
30位市民展开讨论,表示不接受“拒绝”
你是否有遇到过“谢绝自带酒水”呢?你在遇到被商家“谢绝”时,又是如何做的呢?记者在市区随机采访了30名市民。
傅女士说:“既然违法,商家就不应该设置‘谢绝自带酒水’规定,应该让消费者自己选择要不要消费店里的酒水。我遇到这样的情况,虽然没有去投诉,但是我也没有消费店里的酒水,宁愿就喝免费的茶水了。”
“原来这是违法的呀!下次我再遇到,我就会选择拒绝了。”市民李女士说,之前在外地或者本地的餐厅吃饭,她都遇到过“谢绝自带酒水”,但次数不多,她也从没有想过深究,“大家喝不了几瓶,也就没在意。但是,接下来,我就不会由着商家违法了。”
市民李先生表示,举个例子,一瓶罐装可乐,超市售价基本在2.5元左右,但是餐厅售价基本在5元,利润高啊。因此,很多商家还是有侥幸心理,觉得没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到,就偷偷干,我觉得是这也是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我就遇到过一些商家,店里没有贴‘谢绝自带酒水’字样,但你真带了,店员就会提醒你‘不可以’。”
“谢绝”规则涉嫌违法,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利
温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贺君律师认为,“谢绝自带酒水”规则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消费者到该餐厅消费,本应该有权选择是否购买该商家的酒水,但商家利用优势地位,单方规定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消费者面对该类条款,如何判断是否侵害了消费者权利?贺君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内容无效。可以从两方面分析:第一,该内容是否是商家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第二,商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是否按该内容条款排除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如果符合上述情况,一般可以认定为该内容归于无效,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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