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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最新房票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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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8 0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关于加快推进温州市区房屋征收实施房票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24年5月24日前反馈至温州市住建局(邮箱:wzfwzs@qq.com)。
据了解,该《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市区(包括鹿城、龙湾、瓯海、洞头、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房票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可跨行政区域使用。
房票可购哪些房源?购房有何优惠?房票使用期限有何限制?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向温州市住建局做了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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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冰杰 摄6个月内购房最高可获得权益金额15%以内奖励据了解,待该意见正式公布施行时,温州将推出手机端微信小程序“温州房源超市”并同步推出电脑端“温州房源超市”。房票使用人可通过房源超市选购政府统筹房或商定商品房。所谓政府统筹房,是指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区两级国企以自建、代建或其他方式建设,或收购的预售、现售房源。统筹房实行“一房一价”。商定商品房是指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首次登记,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会商后确定的商品房。房票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内购房并签订购房协议的,一次性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费,并不再支付其他临时安置费。同时,根据购房时间获得梯度奖励,在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购房的,最高可获得权益金额15%的奖励。换言之,如果某人持有市区房票,其房票权益金额为100万元。那么他在6个月内买房,即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并一次性获得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根据最新公布的《2024—2026年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鹿城区住宅临时安置费12-24元/平方米·月,龙湾区(温州湾新区)、瓯海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三地的住宅、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均为12-16元/平方米·月。使用房票购买现房60日之内即可兑付在房票拆票和兑付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房票使用人购买房源为现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提供单位备案之日起60日内兑付房票的应付款项。房票使用人购买期房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结合房屋建设进度分期兑付,具体兑付比例和期限由属地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和房源提供单位协商确定。房票使用人购房之后,房票在抵付购房款后仍有结余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根据购房款总额进行拆票。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已购房的,剩余房票价值的兑付,应扣除未使用权益金额部分的房票奖励,24个月临时安置费除外。也就是说,若某人拥有300万元使用权益金额的房票,购买了一套200万的房子,则剩下的100万元不再继续奖励。房票使用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未购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方式兑付,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值得注意的是,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期限为24个月。房票使用人在出票后24个月内未购房但仍有购房意愿的,可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房票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三大配套政策保障房票使用者权益在配套政策支持方面,《征求意见稿》在金融支持、教育保障和税收优惠方面都给予了较大力度的支持。其中,房票使用人在房票抵付购房款后对不足部分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商业银行可在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等方面给予支持。房票使用人或其配偶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本市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房票使用人的直系亲属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另外,因房票在市区范围内可跨行政区域使用,房票使用人可凭购房协议和房票证明,向属地教育部门提出子女入学申请,属地教育部门按相关招生政策审核办理。被征收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其对应的被征收房屋结合户籍等条件符合入学当年招生政策的,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项目所在学区入学,学校应当予以接纳。在税收优惠方面,被征收人购房,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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