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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8万!龙港这个“医生”被罚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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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7 1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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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胡某某经营的牙科诊疗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龙港市海城路***号开展牙科诊疗服务并收费,违法行为在2023年6月7日之前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 1、没收1台牙科涡轮机、1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支抑菌液、1支玻璃离子体、2箱未开封一次性牙科器械;2、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85,0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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