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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7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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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公示提任的市管干部金京明存在失职渎职、违反工作纪律等问题。
金京明在担任永嘉县信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存在违反工作纪律,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按法定期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本人的信访事项,违反《信访条例》和省委“最多投一次”规定,存在严重失职渎职问题。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8月,在温州市纪委主要领导的督促下,在县委书记姜景峰的高度重视下,县委、县政府就本人举报县机关事务局领导违规分配经济适用房的信访问题作出了“分两步走”的解决方案,签订了以召开听证会为条件的“息访承诺”,承诺以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听证结果”作为结案依据(见附件)。根据相关规定,听证会应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举行。根据金京明要求,本人于2018年1月25日提交了听证申请之后,金京明一直以“忙”为借口,一会说“情况有变”,一会说“县领导有不同看法”,背地里故意拖延阻挠听证会召开,一直拖到2018年10月“带病”调离提拔,也没有召开听证会。
本人于2020年9月17日向省纪委实名控告金京明。省纪委将此案交办给温州市信访局,温州市信访局又转永嘉县信访局处理,永嘉县信访又转给县纪委处理(见附件),县纪委至今没有处理结果反馈,本人之后多次向省市县纪委举报,均没有处理结果。本人作为一名在党36年的党员,认为金京明不适合再“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和中共温州市委组织部2024年7月2日公示通告要求,再次向组织举报,强烈要求上级组织本着对每一位党员干部关心爱护的角度出发,成立专班,查明真相,切实把好选人用人质量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对金京明等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本人请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条“党员的权利”第八款规定:给以负责的答复。
举报人:永嘉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周海萍
2024年7月7日来自: Android客户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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