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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塘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一家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对该机构处以罚款人民币36300元。据了解,去年12月,塘下镇人民政府收到市教育局移送函,反映在塘下镇罗凤片两处居民楼有违反规定开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经调查,去年9月1日至10月27日,该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情况下,在塘下镇租用居民楼,招收学生开展作业批改、错题难题解答等作业辅导活动,属学科类培训,共收取费用36300元。塘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遂依法依规责令当事人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36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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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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