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楠溪江这些地方禁止露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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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6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温州楠溪江文明旅游倡议书 广大市民、游客朋友们:


为切实保护楠溪江生态环境,保障楠溪江旅游可持续发展,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来楠溪江旅游时,不在禁止区域露营(含天幕、帐篷),不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不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或破坏滩林的活动。文明旅游,从你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维护美丽楠溪江。


永嘉县楠溪江旅游景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5月5日



附:


一、禁止露营(含天幕、帐篷)区域


楠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岩头镇渡头村饮用水水源地(岩头镇渡头村至岩头镇深固村)、枫林镇楠溪江八月辰光水源地(枫林镇东升村至鹤盛镇下家岙村、过路滩村)、永嘉县楠溪江东向供水工程(沙头镇上庙活村至沙头镇稠树村)、永嘉县楠溪江西向供水工程(沙头镇下城岙村至沙头镇泰石村)。


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具体范围:岩坦溪、张溪、大楠溪、东皋溪、五尺溪、小楠溪、花坦溪、石染溪、古庙溪、枫孤溪、鹤盛溪、轩溪、梅坦溪、大矼溪、岩上溪等主要河流规划行洪控制线以内范围。


法律责任:在划定的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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