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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营销、装修......沿街商家各类活动较为频繁,常常出现占用城市道路堆放装修垃圾、摆放装修材料、占道施工等现象,尤其是装潢过程中,占用城市道路搭建、堆放脚手架的情况屡见不鲜。
图为南汇执法中队执法队员对现场测量取证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温迪路某经营户在装修过程中占用店门前的城市道路放置脚手架,经执法人员上前询问,当事人事先未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手续,该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测量,当事人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3.45平方米。目前,执法人员已对此进行立案处理。
城市道路属于公共设施,单位或个人如因店铺装修、开业店庆等需要临时占用店前道路的,需事先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性占用许可手续,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及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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