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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龙湾发布最新通告:禁止!禁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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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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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3 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鹿城

温州市鹿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发布禁止违规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温鹿政告〔2020〕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发布森林防火禁火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限:自3月24日起至2024年4月7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缘60米以内的区域。
   
三、禁火期、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范围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禁止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上坟烧纸、放孔明灯、野外野炊、烧烤、烧蜂窝、吸烟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2.禁止在林区内实施电焊、爆破作业等一切工程性项目;
3.禁止炼山、焚烧疫木、烧田坎草、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烘烤加工等生产性用火;
4.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5.禁止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禁火期间,相关街镇、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森林火灾的防控力度,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防严守。对辖区内的重点人群要指定专人监控。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科学扑救,坚决杜绝各类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五、相关街镇、部门、行政村(社区)和新闻媒体单位要广泛深入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杜绝一切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六、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意识,自觉执行禁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规定。对违反本森林禁火通告的各类违法用火行为当事人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市鹿城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4年3月22日




龙湾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森林禁火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五,元旦节日期间,清明节节日期间,国庆节节日期间,发布森林火险红色预警期间。
二、禁火区域
全区林地及林缘外100米内。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林缘区。
(二)禁止农事活动焚烧田埂草、烧稻草、烧草木灰积肥、废旧地膜、垃圾。
(三)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吸烟、生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及野炊(烧烤)。
(四)严禁在林区及林缘区进行祭祀活动时焚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五)全面禁止其他一切野外用火。
四、禁火措施
(一)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各街道、各部门要加强对禁火工作的宣传和引导,落实对儿童、智障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教育和监护管理。
(二)禁火期间,各街道、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巡逻和督查力度,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和查处,尤其是对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路口要派员严加防守。要做好应急保障准备,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扑救,坚决防止各类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警:12119)。
(四)对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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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正值清明防火紧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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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反龙湾区人民政府

森林禁火规定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严格遵守

森林防火有关规定

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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