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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乐市监罚告(2024)222号
乐清适界健身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已调查终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依法对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999号(南虹广场)购物中心7层JD7001号的乐清适界健身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在你处一楼入口处和你处会员卡上使用第19011702号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图形。现场该处前台周佳施配合检查,并签署文书。
据其介绍,该处经营场所已由“xx健身”受让进行经营。执法人员在该处前台发现访客登记本、电子课程表及通知告示标明“xx”字样。
立案后,执法人员多次联系乐清适界健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到场配合调查,并在当事人住所留置送达《询问通知书》,向朱某的身份证住所邮寄《询问通知书》,但均未到场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根据乐清市税务局提供的乐清适界健身有限公司税务缴纳情况的核实回复显示,乐清适界健身有限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2023年各季度销售收入均为零,缴纳税款0元,且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未发现你公司公告主体歇业公告信息。
2024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南街道旭阳路999号(南虹广场)购物中心7层JD7001号进行检查,未发现你公司在现场经营,综上认定你公司开业后已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你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未办理歇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吊销乐清适界健身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清泉、邱冬生
联系电话:0577-62120172
联系地址:乐清湾港区管委会大楼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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