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因存在涉嫌(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行为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依法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据公开资料显示,温州市市政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26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锦绣路19号宏嘉大厦1、2幢301室。该公司信息显示,股东为另一家国企公司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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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3日,在温州市鹿城区纱帽河60号至纱帽河104号道路有车轮带泥运行的行为,污染道路长68米。
经复查,发现当事人已及时整改到位。该行为已违反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性质:车轮带泥运行。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
根据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到位,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范围内污染路面长度10米以上或面积2平方米以上,且当事人2023年度已因该案由被本机关行政处罚两次,现依据《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同时参照《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及其附件中有关“(温州)对车辆运输出现泄漏、散落或车轮带泥运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本数。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据公开资料显示该国企,在2023年10月19日,因车辆清洗不到位,导致车辆车轮带泥运输,污染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与路交叉口道路路面,污染路面面积为45平方米(长15米X宽3米)。被依法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
另外,2024年1月5日至1月17日,当事人破坏了温州市鹿城区**路南侧**桥边绿化带的绿篱。被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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