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桥头派出所发布两起殴打他人案 行政处罚信息,该信息表明,邓某某、蒋某某1月3日在桥头镇殴打他人,于近日被处罚并拘留,详情如下:
邓**殴打他人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3日,邓某某在桥头镇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邓某某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永嘉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永嘉县拘留所执行。
蒋**殴打他人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3日,蒋某某在桥头镇殴打他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蒋某某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永嘉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永嘉县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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