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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这家医院被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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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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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3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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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某某医院(普通合伙),开办于苍南县金乡镇***号,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该院药房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将二个批次药品丹参口服液混在一起销售给患者,也没注意到有一个批次过期了,导致上述过期药品销售给患者,直至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至案发时,能够提供上述被我局查获的过期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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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实,上述销售超过有效期的7盒(每盒6支) 药品,名称为丹参口服液(国药准字Z20053283),生产商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为每盒6支,产品批号为211011022,生产日期为2021.10.11,有效期至2023.10.10,进销价格为55元/盒,货值385元,上述药品在2023年10月11日过期至2023年12月2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为止,已销售7盒(每盒6支),故本案违法所得为385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某某医院药房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销售劣药给患者,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85元,合计罚没款20385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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