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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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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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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5 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烟花爆竹是极具危险性的特殊爆炸物品,极易受温度、环境和人为等因素影响,无论是生产、运输和储存,还是销售和燃放等,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质量更是无法得到保障,会给社会生产活动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2024年1月11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鹿城区应急管理局移送函和证据材料,反映当事人路某某经营的便利店在鹿城区蒲鞋市辖区内有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而去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核查,经查,该店内有各类烟花爆竹制品小金鱼一箱(80 盒)、欢乐荧光棒一箱、蝴蝶王一箱(28盒),魔法少年一箱(60盒)、乖乖豹砰银乐城市烟花一箱(8盒)等,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放谈话通知书,并对上述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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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烟花爆竹制品

2月4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便利店擅自销售烟花爆竹行为送达处罚告知书,对其违法行为拟作出2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与相关部门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过一个欢愉、祥和、安全的新春佳节。
普法小贴士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 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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