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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rgba(0, 0, 0, 0.9)]《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商家不得使用误导消费者对农产品感官认知的照明设施。12月1日上午,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生鲜灯”专项整治行动,查获全省首起“生鲜灯”违法案件。
[color=rgba(0, 0, 0, 0.9)]在鹿城区某农贸市场,执法人员发现某水产品摊位灯光存在异常,当即使用专业仪器对光谱进行分析测试。结果显示,该经营户使用的灯具色温偏低,对摊位上水产品感官特性产生明显误导效果。
[color=rgba(0, 0, 0, 0.9)]根据《办法》第七条第二款“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之规定,该经营户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违法。执法人员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经营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管局提醒:生鲜农产品销售者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照明灯具,拒不改正的将会面临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果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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