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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良心”!温州一口腔门诊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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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30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通报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温州众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手术刀柄密封外包装上已超过标注的有效期限的行为。被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予以罚款人民币15400.00元,并给予警告。
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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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资料显示,温州众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1月19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鞋都大道327号5050锦昌府邸2-5幢1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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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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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爱企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鹿卫医罚〔2023〕125号

案件名称:温州众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等案
被处罚人名称:温州众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郑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
1、温州众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医师郑某某在对1名患者欧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按规定填写该患者2023年10月6日就诊的病历记录的行为,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第八条规定,已经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2、温州众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诊室3手术刀柄密封外包装上已超过标注的有效期限的行为,不符合《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第十四条 “根据采用的消毒与灭菌的不同方式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包装,并在包装外注明消毒日期、有效期”之规定,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54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浙江政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11-21
此前,该口腔门诊因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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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8日,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温州众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的诊疗室、技工室内使用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大量已经过期的医疗器械,其中包含牙科分离剂、牙科石膏、牙科粘接剂、暂时填充材料等。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就有3种,第二类医疗器械5种,第三类医疗器械3种。


执法人员查获的过期医疗器械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且无法确定已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在过期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所以无法计算店内的过期医疗器械进购数量,加上诊疗使用价格无法细分,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最终,温州众洁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被予以罚款29000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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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小编提醒:患者们,我们拥有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对于发现医疗器械失效或过期的情况,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从业人员,医务工作者更应该增强医疗器械安全意识,保证使用合格可靠的医疗器械,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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