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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地因施工导致水管破裂,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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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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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9 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城市供水设施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正常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称温州市鹿城区上陡门农贸公交始发站前某工地在施工作业时破坏了自来水管道,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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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蒲鞋市执法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勘查取证
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查,当事人天津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正在进行施工作业,施工项目为温州市黎明东路(惠民路-府东路段)改造拓宽工程,现场施工人员因操作挖机不当损坏了施工场地内的一根管径约60cm的自来水管道,造成自来水泄漏,由于该管道为周边用水户主供管道,破损的管道势必对周边住户造成严重影响。事发后,该公司第一时间关闭了该破损管道并开展抢险,于当晚19时许抢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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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司的施工不当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在第一时间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天津某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损坏供水管网的行为,造成了上陡门农贸市场周边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断供,给居民生活造成极大的不便。其次,在城市道路交通体系中,如果道路附近的水管出现大面积破损,有可能造成路面坍塌,使得水流顺着路面蔓延开来,四处流散,势必影响道路通行,为居民生活出行、物流运输造成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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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之源,城市供水管网好比城市的“动脉”,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到供水公司进行管线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听取供水单位意见并依法采取专项保护措施,防止出现破坏供水设施情况。若施工过程中发生破坏供水设施跑水漏水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进行抢修,以保障市民用水安全。
普法小贴士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规定的城市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二)涉及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或者补救措施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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