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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这个审批窗口只认“指定公司”,否则批不了!到底什么来头?只收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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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8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P未知
温州瓯海户外广告审批乱象:审批窗口只认“国资公司”,民企须出钱由其代办申请
https://bbs.703804.com/thread-16427646-1-1.html
(出处: 柒零叁网)




“你们申请不行,必须要那家公司来申请审批才行……”


“每年我们都要收管理费,风险你们自己承担……”


日前,我市多家广告公司向温都新闻热线88868886反映他们遭遇的一件怪事:向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窗口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时,被告知必须通过另外一家指定的传媒公司审批,不然不予审批。而那家指定的传媒公司却只管收取每年不菲的所谓“管理费”,却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


合法独立的市场主体申请行政审批,为何被要求必须通过“指定公司”来申请?就此,温都记者展开调查。





企业反映
申请审批广告位

要委托“指定公司”才给办



苏先生是市区一家从事户外广告业务的公司负责人,今年上半年,他在市区瓯海大道附近租了一个墙体位置,准备去审批用于户外广告业务经营。


7月份,他就该广告位的行政许可,前往瓯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窗口申请审批。


谁知,苏先生的审批申请遭到拒绝。苏先生说,窗口工作人员看了他的申请材料说“你这个不行”,并说如果要做这个广告位,就要去找另一家指定的传媒公司,通过这家“指定公司”来申请才能受理。


无奈,苏先生找到了这家指定的传媒公司。但该传媒公司跟他说,委托他们审批,需要跟他们签订委托协议,而且还要缴纳一笔管理费。最终,这项审批申请因管理费谈不拢等原因作罢。


之后,苏先生多次向瓯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窗口申请审批广告位,该窗口均以苏先生公司无“审批资格”而拒绝其申请。


“我自己公司租的广告位,我公司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凭什么要通过别的公司来审批?而且,还要无缘无故缴纳一笔管理费……”对此,苏先生很是不解。


根据记者调查,还有多家广告公司遭遇与苏先生公司类似的情况:自己租广告位,然后去申请许可审批,被告知要找“指定公司”……甚至有广告公司因拒绝与“指定公司”合作,租赁下来的广告位只能荒废在那里,无法启用。



现场直击
必须通过一家“指定公司”办理

审批窗口却未能提供任何依据



为什么要通过指定的这家传媒公司,才能办理广告位审批手续?


日前,记者陪同苏先生再次前往瓯海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窗口。


“你这个(广告位)不能申请。”不出所料,与3个月前一样,窗口工作人员看了看苏先生的申请材料,拒绝了苏先生的审批申请。


“我租了广告位,租赁合同都签了,怎么就不能批呢?是缺了什么材料吗?”苏先生问。


“瓯海大道两侧的所有广告位审批,都要以那家公司来申请审批,不然不给批。”说完,窗口工作人员向苏先生提供了这家“指定公司”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让他联系这家公司。


“我们也是广告传媒公司,为什么我们不能申请,那家公司就能申请?”苏先生仍想努力说服窗口工作人员。


“不行,就是要他们(指定公司)的名义来申请。”工作人员的回应不容置辩。


“这是什么规定啊?如果这样的话,审批主体和经营主体会不一样的啊?”此时,记者追问。


“审批以他们(指定公司)名义审批,做你们自己来做(经营广告位)。”工作人员称。


“这是为什么?其他地方没有这样的啊!”


“上级有规定。”


“什么规定?能不能看下?”


“没有明文发,但有口头这样说,我们负责执行。”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记者在该窗口对外公开的一次性告知材料中,并没有发现窗口工作人员所称的这一“必须经第三方公司名义申请审批”的相关规定。


“你们这个规定有公开吗?有告诉大家这个规定吗?不然,大家都不知道。”记者问该窗口工作人员。


“(我们)没有下发正式文件。”工作人员这样说。


“通过那家公司(指定公司)来审批,要不要交管理费的?经营风险谁承担?”记者再问。


“这我们不知道,你们自己谈。”工作人员称。


“这家公司在哪里?”记者问。


“我们不清楚。”该工作人员如是回应。



记者调查
“指定公司”只收钱不承担风险

“京开文化公司”有什么来头?



为什么必须由这家指定的“传媒公司”申请审批?该“指定公司”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起到什么作用?


当天,苏先生再次来到这家“指定公司”交涉。该公司位于瓯海东方路一科技园内,名为“浙江京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能以我们自己公司名义申请审批吗?”苏先生直接问。


“一定要挂在我们名下才可以去审批。”对方一姓李的工作人员称。


“到底是以你们名义去审批,还是你们替我公司去审批?”苏先生再问。


相当于变相替你们去申请审批。我们批下来,你们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然后你们交给我们一定的管理费,就这样。”李姓工作人员说。


经过交涉,苏先生发现,其实所谓的“管理费”可以讨价还价。对方表示,“管理费”价位主要围绕广告位的所在位置和面积大小等因素浮动。


这家“指定公司”的管理费到底多少?而收取“管理费”后,“指定公司”到底有什么权利义务?


记者通过另一家广告公司曾与这家“指定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上,可以一窥全豹。


该协议书记载,这家广告公司在市区瓯海大道附近设立一户外广告位,该公司每年要向“指定公司”提交业务管理费15万元。


该协议书“双方权利义务”一栏明确写着:甲方(指定公司)不投资、不参加经营,不承担盈亏;由乙方(广告公司)全额出资,盈亏由乙方自行承担。


由此可见,这家“指定公司”不投资、不经营,通过替一家广告公司申请审批,这一项可以净赚15万元。


采访中,一家广告公司负责人表示,本来就应当由他们自己来申请许可审批,而现在却无缘无故增加了“指定公司”这个中间环节,不但增加了繁琐手续,还增加了他们经营的成本,“还没开始摆摊做生意,就先要被剥一层皮”。


企查查显示,浙江京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成立于2018年10月。



相关观点
要求通过第三方申请于法无据

若行政机关不受理涉嫌“行政不作为”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温州作为全国首个获批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的地级市,沿着“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这一改革主线,矢志探索、笃行不怠,持续为各类市场主体保驾护航,在“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中连续两年位居全国地级市第二。


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速成表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彭律师表示,合法成立的企业均拥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在行政审批中应得到公平对待。行政审批中,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审批条件事先公布,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未经公布不得作为审批条件。另外,法律有规定“非禁即入”,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额外对任任一市场经营主体设置准入条件。


此事中,行政机关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审批设立“前置条件”,则涉嫌违法;而且,要求通过第三方或以第三方名义申请审批,均于法无据。涉事企业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若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审批,则涉嫌“行政不作为”。


那么这家“指定公司”背后有什么来头?凭什么啥事不干而收取不菲管理费?本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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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权力的掮客?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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