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金乡市监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辖区内一海鲜楼涉嫌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照不全的情况下擅自开业提供餐饮服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海鲜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者对外提供餐饮经营服务活动,但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相关规定,依法对该海鲜楼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下一步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警示意义
餐饮食品安全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无证经营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餐饮市场,而且是餐饮食品安全的重要隐患。本案当事人是具有一定规模的海鲜排档,去该店餐饮消费的人员众多,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当事人在未经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外营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许可的无证经营行为。其他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如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部门也将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法条进行处罚。
温馨提示
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户,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执法人员接到申请材料后会依法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后依法向经营户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户方可从事经营。金乡市监分局将持续加大对餐饮经营户的监管力度,全力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