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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骗局”中,被供认收受65万元“好处费”而违法放贷的某银行苍南支行原信贷员林某胜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被法院科以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底,本报对“20位业主遭遇‘买房’骗局”一事进行连续报道,披露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业主在履行房产过户手续后,迟迟收不到尾款,事后得知原有房产早已抵押给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用于套取资金(详见2021年12月2日等报道)。据了解,涉案人员陈某练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即某银行苍南支行原信贷员林某胜的行贿事实。
位于经开区滨海六路2491号的涉事门店
苍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披露,2021年8月,林某胜在办理温州市龙湾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一住宅(成交价577万元)抵押贷款时,指导陈某练自行委托房产评估公司提高该房产评估价值,以增加贷款金额。此后,在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对对方提供的房产评估报告、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证明等贷款材料的真实性未尽审核义务,以虚高的非正式房产评估报告(评估价为人民币1428万元)为参考,违反规定自行审核确认押品价值并上报审批,致使苍南支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996万元。事后,收取“好处费”合计65万元。
2021年12月至1月,因借款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林某胜借款6.5万元给对方用于偿还贷款利息及生活开销。2022年5月,林某胜主动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58.5万元。
苍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林某胜无视国家法律,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裁定林某胜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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